董監事暨重要職員責任保險對企業信用評等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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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近年來臺灣證券主管機關為了提升對上市(櫃)公司外部投資人權益的保障,鼓
勵上市(櫃)公司購買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以下簡稱
D&O
保險)
1
。雖然
D&O
保險對董監事及重要職員因疏忽而造
成外部投資人損失的補償提供若干的保障,但同時也可能因將董監事及重要職員部分
風險移轉給保險公司,產生道德危機
(Moral Hazard)
的風險,進而提高外部投資人的
風險。由於債務融資為企業重要籌措資金管道之一,債權人亦是重要的外部投資人之
一,信用評量機構主要針對企業信用風險及債務履約能力進行評估,其所發佈企業信
用評等高低除了會影響債務融資的可能性與資金成本外,其對股票市場的影響亦不可
忽視
2
,故以信用評量機構角度衡量債權人對企業信用風險的認知有其重要性。因此,
本文以債權人的觀點,探討上市(櫃)公司投保
D&O
保險是否會影響債權人對企業
信用風險的認知,而債權人對企業信用風險的認知係以信用評量機構的評等來衡量。
公司治理機制的主要目的之一為提升企業經營績效與公司價值,並保障各利害關
係人之權益,而董監事及管理階層則是公司治理成效是否發揮的主要關鍵因素。企業
購買
D&O
保險可有效降低董監事及管理階層所面對的法律責任及訴訟風險,然而,
過去文獻對於
D&O
保險對公司治理成效的影響則有正、反兩面不同的論述;前者認
為購買
D&O
保險的公司除了增加保險公司對投保公司在公司治理及經營情況上之間
接監督外,也會促進董監事之間相互監督,並且較能吸引優秀或具聲譽的獨立董事及
管理階層參與經營,進而強化公司治理的機制,增加各利害關係人權益的保障
(Bhagat,
Brickley, and Coles, 1987; Priest, 1987; Holderness, 1990; Forker, 1992; Daniels and
Hutton, 1993; Brook and Rao, 1994; Hampel, 1998)
。而後者則認為
D&O
保險將潛在部
分訴訟風險移轉給保險公司,反而會使董監事與管理階層比較不會全力投入在公司經
營及監督,增加道德危機的風險,進而降低公司治理的成效,損害各利害關係人的權
益
(Gutierrez, 2003; Baker and Griffith, 2007)
。
雖然歐美國家實施
D&O
保險制度行之有年,但過去因
D&O
保險並非公開揭露
之資訊(如美國),使得相關研究並不多見,且多集中在有要求公司揭露
D&O
保險
資訊的國家為主(如英國及加拿大)。例如,有部分研究以加拿大公司為研究對象,
探討
D&O
保險金額與
IPO
長期股票績效、盈餘穩健性或自願揭露品質之關聯性
1
臺灣目前雖未強制要求公司一定要購買
D&O
保險,但於
2003
年修訂「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
則」中,鼓勵公司為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購買責任保險。
2
例如:國際信用評量機構穆迪
(Moody’s) 2012
年將夏普
(Sharp)
短期債券調降至最低級,立刻造成
夏普公司股價重挫;而標準普爾
(Standard & Poor’s) 2011
年
8
月
5
日將美國主權信用評等由最高
級
AAA
降一級至
AA
+
,更造成全球股市重挫,並掀起全球金融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