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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管理論叢

27

卷第

2S

99

五、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個資保護比較

縱觀各國個資保護制度可發現,普通法系國家立法之目的,是以保護個人不欲為

他人所知之資訊內容為主,因此對個資保護常以隱私權保護法方式呈現,如加拿大「聯

邦隱私法」與澳洲「隱私法」等。大陸法系國家則將姓名、性別、身高、血型、住所、

職業、財產及婚姻狀況等,凡所有足以構成對個人「識別」之資訊內容,均視同立法

保護所涵蓋之個人資訊,因此多以個人資料保護法概念為主,如日本「個人資訊保護

法」與韓國「公共機構之個人資料保護法」(梅紹祖,

2005

),我國也採相同之立法例。

普通法系主要秉持「自由流通」觀點,給予資訊自由流通與充分尊重,僅於特定行業

有濫用個資、侵犯隱私之虞時方訴諸立法手段,且立法重點主要在於限制政府對公民

隱私之侵犯(洪海林,

2007

)。大陸法系國家試圖通過個資蒐集目的、使用及轉移之

知情權、參與權、決定權(進入權與退出權)、修改權、刪除權等多重限制全方位捍

衛個人人格尊嚴(孔令傑,

2009

)。

普通法系國家採隱私說,以隱私權理論為基礎(張軍,

2007

)。大陸法系則採識

別說(陳紅,

2008

),以人格權理論為基礎,以人格尊嚴為根本價值追求。以美國為

代表之普通法系國家秉持分配正義,更多是以社會利益為出發點,將個資視為具經濟

價值之商品,縱使個資隱私會受到限制,若對於促進交易繁榮市場有利,仍有許多開

放空間,故美國個資隱私保護體系主要由特定部門法律法規與市場自律機制構成(陳

起行,

2000

)。以德國為代表之大陸法系國家,大都通過國家立法,將個資視作具崇

高地位之基本人權予以全面保障,保護標準嚴格(洪海林,

2007

)。以「被遺忘權」

為例,大陸法系國家會傾向保護「被遺忘權」,普通法系國家則相反,常將言論自由

置於「被遺忘權」之上(邵國松,

2013

)。面臨巨量資料之挑戰,大陸法系立法明顯

較不利於個資自由流通,我國採取較偏向大陸法系立法例,因此在巨量資料應用與個

人資料保護之衝突相對也會較為明顯。

參、巨量資料對個資保護之影響

巨量資料應用價值不言自明,但巨量資料與小量資料有明顯不同,可能衍生諸多

特有的問題,包括對傳統個資保護架構構成威脅,以及以小量資料為背景制定的個資

法,將產生適用上的困難,茲討論問題如下:

一、巨量資料對個資保護之衝擊

(一)反匿名與重新識別威脅

我國與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同採所謂「識別說」,即個資概念以「可識別性」作為

核心特徵,已經去識別化後之資料,即不在個資法規範之列,但這可能只在小量資料

假設下才能成立。在小量資料時代,通過有效匿名以及去識別化後,自然對於資料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