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大管理論叢
第
27
卷第
2S
期
95
人選擇原則
(The Choice Principle)
等,強調程序上的合法性,更重於實質對社會或個
人的福利增進
(Cate, 2006)
,導致流於形式保護,被批評沒有實質增加社會或個人的福
利
(Cate, 2006)
。此外,許多法規賦予資料當事人過多的選擇權利,過度擴張資料當事
人權利的結果,常常會衍生出更多的問題
(Cate, 2006)
,也突顯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與實
務運作扞格之處。台灣個資法立法過程中,經過幾十年的變化,科技與技術的發展早
已不可同日而語,顯然我國個資法許多立法基礎是「老觀念」,但巨量資料應用卻是
「新技術」,二者間勢必有許多衝突與適用上的障礙值得探討。
我國自「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舊法)
1995
年完成立法後,在
2010
年大幅修正並更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或新法)後,不論是適
用對象廣度與規範強度均有極大改變 (劉佐國,
2005
),許多規定與現今巨量資料應
用趨勢有明顯歧異之處。過去探討我國個資法的文獻雖多(如王志誠、陳春山、李智
仁、李金樺與鄭少珏,
2005
;湯德宗,
2008
;翁清坤,
2010
;劉佐國,
2005
;呂丁旺,
2010
;林秀蓮,
2011
;范姜真媺,
2012
等),但對於巨量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時,
如何適用我國現行個資法相關規定,則仍鮮有討論。因此本文主要目的,即在於分析
非公務機關
3
有關巨量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在我國現行個資法規範下之適法性
問題。
本文結構如下,除第一節緒論外,第二節為外國立法例與比較,第三節討論巨量
資料應用與個資保護之相關問題,第四節針對巨量資料蒐集處理、利用與保管等適法
性議題逐項討論,第五節為個案分析,第六節為可行策略分析與修法建議,最後為本
文結論與建議。
貳、國外隱私權與個資保護立法例
一、國際經濟暨合作組織
OECD
1980
年
OECD
關於「保護隱私和個人資料跨國流通指導原則」將個人資訊保護
原則,確定為
1.
開放原則、
2.
個人參與原則、
3.
責任原則、
4.
使用限制原則、
5.
資料
品質原則、
6.
蒐集限制原則、
7.
特殊目的與安全原則等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1980)
,並為各國個資保護立法確立了最低標準。該指
導原則同時以自由流通與合法限制為原則,對個資跨國流通進行規範。
1999
年
OECD
發布「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指導原則」,要求從事電子商務業者應貫徹
1980
「指導原
則」與「全球網路隱私保障宣言」有關個資隱私保護之規定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1999)
。
3
個資法適用之規範對象包括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但本文僅以非公務機關之觀點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