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大管理論叢
第
27
卷第
2S
期
105
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雖然免除了原條文一年內完成告知之時限問題,或許對於紓
解小量資料之利用困境有其作用,但通常巨量資料利用之資料均十分龐大,依規定仍
必須於首次利用之瞬間,即須一次履行告知義務,還是有實質上的困難未解。
伍、實務分析
為探討巨量資料的應用適法性狀況,本研究蒐集國外巨量資料應用實務個案,並
假設在我國個資法規範下之進行適法性分析。其次,以國內某金融機構之實際資料分
析個案探討其適法性。在次級資料巨量資料應用個案上,由於國內並無足夠且公開之
巨量資料運用案例,因此本文以已出版巨量資料專書所舉例討論之案例共擷取
59
個
個案
15
,加上於網路上搜集個案
43
個,共取得分析個案
102
個加以分析。國內個案部
分,則為國內某金融機構實際應用之個案。其分析內容如下:
一、國外案例適法性分析
國外案例以美國的案例最多(占
74.56%
),資料顯示美國為現今巨量資料應用最
發達與成熟之國家,可能與美國個資保護規範相對較為寬鬆有關(見前述美國立法例
之分析)。應用巨量資料行業以資料公司比率最高,金融保險業次之,分佈如表
1
及
表
2
。
表
1
個案國籍與行業分布
國家別 美國 日本 英國 歐盟 加拿大 中國 其他 合計
案件數
76
9
5
4
3
3
2
102
百分比
74.5% 8.8% 4.9% 3.9% 2.9% 2.9% 1.9% 100%
行業別
搜尋
引擎
社群
網站
金融
保險
政府
資料
公司
電力
電信
網路
業者
學術
機構
醫療
機構
其他
案件數
7
4
15
8
17
6
9
2
6
28
百分比
6.8% 3.9% 14.7% 7.8% 16.6% 5.8% 8.8% 1.9% 5.8% 27.4%
全部案例中有
57
個(約占
56%
)使用到個人資料,其餘非屬於個人資料(使用
交通流量、氣象資料或商品購買數量等)。若這些個案發生在我國,有一半以上個案
必須適用個資法。根據前述有關我國個資法適法性分析可知,個人資料之蒐集與處理
15
選擇
Mayer-Schönberger and Cukier (2013)
合著
Big Data: A Revolution that will Transform How We
Live, Work, and Think
一書,
Mayer-Schönberger
為牛津大學網路研究所教授,並曾擔任微軟、世界
經濟論壇等大公司和組織的顧問,是大數據領域公認的專家,其書中所舉之案例亦具有一定之代
表性,本研究擷取此書
49
個可分析之個案。另本研究另外選取日本
Nomura Research Institute
的
Shirota (2012)
所著
“Big Data No Shougeki”
一書所舉出
10
個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