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大管理論叢
第
27
卷第
2S
期
137
伍、討論
前述的研究發現,依強制險理賠金額區分為兩群子樣本的迴歸分析結果仍有些許
的差異。在任意險的理賠金額爭取能力方面,進一步比較兩群體下的迴歸係數,在嚴
重體傷的群體中
(
β
1
= 0.5302)
要高於輕微體傷
(
β
1
= 0.3101)
的群體,顯示當受害人遭
受較嚴重的體傷程度時,保險經代人更能彰顯其理賠服務的功能。在理賠資料中,保
險經代人在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的理賠案件,其每筆案件平均理賠金額要高出直接簽單
通路
8,463
元,顯示保險經代人於爭取理賠金額的服務顯著優於直接簽單通路,此現
象亦隨著受害人體傷程度的提高更為明顯。本文的研究結果也為保險經代人能幫助顧
客爭取較高的理賠金額提供更為堅實的證據。
再比較理賠案件處理時效,兩群體下的迴歸分析結果均未呈現顯著關係,研究結
果並未發現保險經代人能幫助顧客加速事故處理的時效,吾人推測其原因如下:首先,
在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的理賠案件中,受害人通常會經歷一段體傷的治療期間,等到其
身體傷害復原程度較佳時才會與被保險人洽談和解,在此等待期間保險經代人也不能
催促受害人盡速調解。其次,在和解的過程中,被保險人真正關心的是保險公司的理
賠金額能否滿足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在諸多實務案例中,保險經代人為了幫助被保險
人滿足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在與保險公司爭取的過程中也往往需耗費較長的協調時
間,此兩點原因或許可以解釋何以保險經代人的理賠服務並沒有反應加速事故當事人
達成和解的時效性。整體來說,本文的研究發現僅證實保險經代人能幫助顧客向保險
公司爭取較高的理賠金額。
本文的研究發現對於台灣保險市場也具有重要的實務意涵,自
2009
年
4
月
1
日
台灣實施產物保險第三階段費率自由化後,主管機關的若干措施可能對保險經代人的
生存產生嚴重衝擊。例如,在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考量下,金管會依照代理人、經紀人、
業務員、直接業務及其他等五大通路訂定車、火險差別費率,顧客若親自到產險公司
臨櫃投保,可享有直接業務的保費折扣優惠。故在此市場現況下,代表保費較昂貴的
保險經代人是否能以較佳的理賠服務品質來換取顧客較高的保費支出,將是其能否存
續於市場的關鍵因素,本文的實證結果也為無效率的保險經代制度何以能存在於保險
市場,提供了不同的解釋觀點。
陸、結論與研究限制
本文從理賠服務觀點,並檢證出保險經代人在任意險的理賠金額確實具備較佳的
優勢服務,相較於先前未有文獻針對保險經代人的理賠服務直接驗證,故本文的研究
發現可填補探討產品品質假說部分文獻的研究缺口。
本文的實證結果雖支持保險經代人能幫助顧客爭取較高的任意險理賠金額,但此
結果,並不能說明顧客必然認為保險經代人會提供更好的服務才會選擇這個通路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