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稅合一制下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與股利發放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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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誘因;最後,過去國內外文獻如
Lakonishok and Lev (1987)
、王祝三
(2004)
、汪瑞芝
與陳明進
(2004)
的實證結果也都支持公司在發放股利時,現金股利與盈餘配股之間存
在替代關係。因此,結合以上減發現金股利、增發盈餘配股以及兩者存在替代效果下,
本文對於股利發放穩定的公司在盈餘配股、現金股利方面,分別建立
H2b
、
H2c
如下:
H2b: 其他情況不變,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後,股利發放穩定的公司會增加盈餘配
股發放率。
H2c: 其他情況不變,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後,股利發放穩定的公司會減少現金股
利發放率。
參、研究設計
一、資料來源與樣本選取
本研究資料期間為
2002
年至
2012
年,由於我國當年度股東大會係決議發放前一
年度盈餘,因此
2010
年調降營所稅對股利的影響始自
2011
年,本文選取股利發放年
度為
2008
年至
2013
年,盈餘等財務資料則為
2007
年至
2012
年,其中前三年屬於調
降營所稅率以前年度,而後三年則為調降營所稅率以後年度。
樣本為上市櫃公司,但金融業、保險業等產業性質特殊者不列入,全額交割股、
管理股票、財務困難公司亦不計入,並排除大於或小於平均值加減三個標準差的極端
值或有遺漏值的公司。經上述篩選後,樣本計有
5,698
家公司/年,其中
2,809
家公
司/年屬於調降前,
2,889
家公司
/
年屬於調降後。財務資料、股東持股資料、股價資
料等皆取自台灣經濟新報社。
二、實證模型與變數定義
H1a
、
H1b
、
H1c
皆係探討調降營所稅率後,是否影響公司股利發放決策,股利發
放分別以總股利發放率、盈餘配股發放率、現金股利發放率衡量。根據過去文獻,建
立下列實證模式,並以最小平方法
(Ordinary Least Square)
估計
(Brown and Sum, 2010;
Korkeamaki et al., 2010)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