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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合一制下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與股利發放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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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誘因;最後,過去國內外文獻如

Lakonishok and Lev (1987)

、王祝三

(2004)

、汪瑞芝

與陳明進

(2004)

的實證結果也都支持公司在發放股利時,現金股利與盈餘配股之間存

在替代關係。因此,結合以上減發現金股利、增發盈餘配股以及兩者存在替代效果下,

本文對於股利發放穩定的公司在盈餘配股、現金股利方面,分別建立

H2b

H2c

如下:

H2b: 其他情況不變,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後,股利發放穩定的公司會增加盈餘配

股發放率。

H2c: 其他情況不變,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後,股利發放穩定的公司會減少現金股

利發放率。

參、研究設計

一、資料來源與樣本選取

本研究資料期間為

2002

年至

2012

年,由於我國當年度股東大會係決議發放前一

年度盈餘,因此

2010

年調降營所稅對股利的影響始自

2011

年,本文選取股利發放年

度為

2008

年至

2013

年,盈餘等財務資料則為

2007

年至

2012

年,其中前三年屬於調

降營所稅率以前年度,而後三年則為調降營所稅率以後年度。

樣本為上市櫃公司,但金融業、保險業等產業性質特殊者不列入,全額交割股、

管理股票、財務困難公司亦不計入,並排除大於或小於平均值加減三個標準差的極端

值或有遺漏值的公司。經上述篩選後,樣本計有

5,698

家公司/年,其中

2,809

家公

司/年屬於調降前,

2,889

家公司

/

年屬於調降後。財務資料、股東持股資料、股價資

料等皆取自台灣經濟新報社。

二、實證模型與變數定義

H1a

H1b

H1c

皆係探討調降營所稅率後,是否影響公司股利發放決策,股利發

放分別以總股利發放率、盈餘配股發放率、現金股利發放率衡量。根據過去文獻,建

立下列實證模式,並以最小平方法

(Ordinary Least Square)

估計

(Brown and Sum, 2010;

Korkeamaki et al., 201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