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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合一制下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與股利發放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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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負之稅制改革,而

2010

年稅制變動僅減少股東可扣抵稅額,並未改變股東稅率。

因此之故,上述租稅改革文獻對公司股利決策的影響,雖有其參考價值,仍難以完全

類推。

就本文所知,探討

2010

年調降營所稅率對股利影響的文獻僅有鄧佳文

(2012)

陳正芳

(2013)

。鄧佳文

(2012)

2009

年至

2010

年有獲利的上市櫃公司,探討營所稅

率調降對公司股利決策之影響,實證結果顯示公司的總股利發放率及現金股利發放率

均減少,而股票股利僅替代部分現金股利,並未顯著提高。同樣以

2009

年至

2010

為研究期間,陳正芳

(2013)

以全體上市公司為樣本,結果發現總股利支付率及現金股

利支付率減少,但股票股利支付率增加。此兩篇文獻共同的是研究期間僅有兩年度(調

降前後各一年),尤其

2009

年初正處亞洲金融風暴,以單一年度代表營所稅率調降前,

其外部效度略顯不足。在研究設計上,鄧佳文

(2012)

排除了非獲利公司,然而依我國

法令規定只要累積未分配盈餘仍為正數者,依然可以發放股利;陳正芳

(2013)

以每股

股利作為股利發放的變數在國內外文獻則屬少見。此外,影響股利決策的總體因素在

這兩篇文章皆未納入控制變數中。

本文認為,欲探討兩稅合一制下,營所稅率變動對股利發放率的影響,可由下列

幾點討論:

第一,以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的立法目的而言,是為了拉近營所稅與綜所稅最高

邊際稅率間的差異,防止股東利用盈餘不分配來規避綜所稅負擔(張文

等,

2008

),然而,在調降營所稅率且維持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下,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

的稅負成本減低,因此增加公司減少發放現金股利或盈餘配股的機會(鄧佳文,

2012

;陳正芳,

2013

)。

第二,就兩稅合一制特性來說,公司階段所支付的所得稅,列入可扣抵稅額中,

於發放股利時作為股東之抵減稅額,性質上營所稅較屬於公司幫股東所預繳的稅額。

然而,若調降營所稅率,在公司發給股東股利時,股東得到之可扣抵稅額減少了,股

東階段需額外支付之稅額增加,則相對於調降營所稅率前,公司更有減少發放股利的

誘因,以減少股東額外之稅額(經濟日報,

2010

),此結果將導致公司減少發放現金

股利或盈餘配股。

第三,就資金成本而言,如前所述,傳統觀點認為若公司主要融資來源為外部權

益融資,調升個人股利稅,若欲使股東拿到相同稅後股利金額,其資金缺口就需由外

部權益融資支應,增加公司資金成本,因此公司為保留資金做為營運使用,會減少發

放現金股利,反之,調降個人股利稅則會增加發放現金股利

(Harberger, 1962; Wang

and Guo, 2011)

。不過,兩稅合一制下調降營所稅率,由於公司可使用資金增加,依傳

統觀點,因可減少外部權益融資需求,在外部權益融資成本大於內部融資成本之情況

下,公司以營運所得之資金做為再融資使用的誘因相對提高,因此會減少現金股利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