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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管理論叢

26

卷第

3

41

放,但盈餘配股則無影響。

第四,就稅負偏好理論而言,如果資本利得的稅負低於股利收入的稅負,則投資

人應希望公司少支付股利,將盈餘保留下來再投資獲利

(Allen et al., 2000)

。營所稅率

調降後,公司更有意願配合股東的租稅規劃,藉保留公司盈餘規避股東稅負,因為調

降營所稅率使公司獲利增加,公司股價隨之提升,股東可藉由出售持股,由於停徵證

券交易所得,股東實得金額增加,公司會減少發放現金股利或盈餘配股。

最後,若以稅負資本化觀點,公司將利潤扣除營運所需資金後,剩餘利潤才發給

股東,因此稅率的改變並不會影響公司的股利決策

(King, 1974; Bradford, 1981)

,營所

稅率改變對現金股利或盈餘配股無影響。

綜上所述,除稅負資本化觀點外,其餘不論就兩稅合一特性、資金成本或租稅理

論的推論,多支持調降營所稅率對公司股利決策造成影響,且以減少發放現金股利或

盈餘配股居多,而過去研究亦多不支持稅負資本化觀點(馬孝璿,

1999

;汪瑞芝與陳

明進,

2004

Korkeamaki et al., 2010; Kaserer et al., 2011; Wang and Guo, 2011

)。由此

本文推論調降營所稅率後公司會減少發放現金股利或盈餘配股,也因此減少發放總股

利,建立

H1a

H1b

H1c

如下:

H1a: 其他情況不變,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後,公司會減少總股利發放率。

H1b: 其他情況不變,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後,公司會減少盈餘配股發放率。

H1c: 其他情況不變,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後,公司會減少現金股利發放率。

Lintner (1956)

提出平穩的股利政策才是公司管理當局所關心,稅負並非影響公司

股利發放決策的首要因素,而且平穩的股利政策有助於提高投資人對於公司的評價

(Alli et al., 1993)

。前述文獻探討中,許多國內外研究皆支持股利發放的穩定性對於公

司股利決策的重要性(王祝三,

2004

;汪瑞芝與陳明進,

2004

Brav et al., 2008

)。

國內的研究,平穩股利主要係以總股利發放為主(王祝三,

2004

),因此,若公

司以總股利作為平穩股利決策的主要考量,則對於股利發放穩定的公司,調降營所稅

率前後,其總股利發放率應沒有不同,建立

H2a

如下:

H2a: 其他情況不變,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後,股利發放穩定的公司總股利發放率

並無不同。

然而,在總股利平穩下,是否現金股利與盈餘配股亦呈平穩現象?首先,在假說

一的推論中,多數觀點指出公司傾向減少現金股利;其次,由稅負的觀點,我國現行

所得稅法對於現金股利係全額列入個人營利所得中,對於盈餘配股僅按面額(

10

元)

課稅,將來股東若將股票出售,出售價格超過面額部分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因此

股東所配發的盈餘配股將產生隱含利益(鄧佳文,

2012

),公司有增加發放盈餘配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