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稅合一制下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與股利發放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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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我國自
1998
年開始,由獨立課稅制改採兩稅合一制,以消除營利事業所得稅(營
所稅,以下同)與綜合所得稅(綜所稅,以下同)重複課稅的問題,然而,由於營所
稅最高邊際稅率與綜所稅最高邊際稅率差距達
15%
,營利事業有保留公司盈餘不分配
的誘因,以規避個人股東稅負。為避免此種行為,兩稅合一制施行之初,立法規定營
利事業應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
10%
,使營所稅稅率與綜所稅稅率差距,由
15%
縮
小至
7.5%
,促使公司將當年度盈餘分配予股東。
但隨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產條例,以下同)落日,貫徹「輕稅簡政」之改革
理念(財政部賦稅署,
2009
),立法院接連於
2009
年
5
月
1
日及
2010
年
5
月
28
日
二度修改所得稅法條文,將營所稅稅率由原
25%
,大幅調降至
17%
,自申報
2010
年
營所稅適用,但未分配盈餘仍維持加徵
10%
。如此一來,調降營所稅率之後,營所與
綜所稅率差距擴大到
14.7%
,雖然有質疑此舉將造成鼓勵公司不分配盈餘的聲浪,因
而扭曲了公司的股利決策,然立法機關最後仍決議不調整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
稅制的改革是否影響公司的股利決策,學理上來說,稅負偏好理論
(Tax Preference
Theory)
認為,若資本利得稅率相較於股利收入稅率低,則投資人應希望公司少支付股
利,將盈餘保留下來再投資獲利,以獲取資本利得
(Allen, Bernardo, and Welch, 2000)
。
傳統觀點
(Traditional View)
認為,若公司主要依賴外部權益融資,則調增股利稅率,
公司會減少發放股利,反之則會增加發放股利
(Harberger, 1962)
。但稅負資本化觀點
(
Tax Capitalization View
,又稱
New View
)則認為公司發給股東的股利屬於剩餘利潤,
股利稅率的變化不會影響公司的股利決策
(King, 1974; Bradford, 1981)
。
在實證上,美國
1986
年及
2003
年曾經歷兩次大幅度減稅方案,而中國於
2005
年亦實施稅制改革,文獻上多認為會影響公司股利決策,傾向支持稅負偏好理論或傳
統觀點
(Sterk and Vandenberg, 1990; Papaioannou and Savarese, 1994; Chetty and Saez,
2005; Brown, Liang, and Weisbenner, 2007; Nam, Wang, and Zhang, 2010; Wang and Guo,
2011)
;部分主張不影響公司股利決策的研究,並非基於稅負資本化觀點,而是平衡股
利政策的考量
(Alli, Khan, and Ramirez, 1993; Brav, Graham, Harvey, and Michaely,
2008)
。然而,美國與中國同屬獨立課稅制,與我國屬於兩稅合一制並不相同,研究結
果難以完全類推。
至於兩稅合一制國家稅制改革對股利決策的相關研究,例如德國、芬蘭、挪威、
瑞典等,研究指出確實影響了公司股利決策
(Alstadsater and Fjærli, 2009; Korkeamaki,
Liljeblom, and Pasternack, 2010; Kaserer, Rapp, and Trinchera, 2011)
,然而這些研究多探
討設算扣抵比率變動或是個人股利稅率變動的影響,與我國
2010
年調降營所稅率難
謂相同,不宜全數引用。至於以我國的研究,大多集中探討
1998
年兩稅合一制實施
前後,降低股利應負擔的個人綜所稅之影響,實證結果多顯示改變了公司發放股利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