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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合一制下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與股利發放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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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我國自

1998

年開始,由獨立課稅制改採兩稅合一制,以消除營利事業所得稅(營

所稅,以下同)與綜合所得稅(綜所稅,以下同)重複課稅的問題,然而,由於營所

稅最高邊際稅率與綜所稅最高邊際稅率差距達

15%

,營利事業有保留公司盈餘不分配

的誘因,以規避個人股東稅負。為避免此種行為,兩稅合一制施行之初,立法規定營

利事業應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

10%

,使營所稅稅率與綜所稅稅率差距,由

15%

小至

7.5%

,促使公司將當年度盈餘分配予股東。

但隨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產條例,以下同)落日,貫徹「輕稅簡政」之改革

理念(財政部賦稅署,

2009

),立法院接連於

2009

5

1

日及

2010

5

28

二度修改所得稅法條文,將營所稅稅率由原

25%

,大幅調降至

17%

,自申報

2010

營所稅適用,但未分配盈餘仍維持加徵

10%

。如此一來,調降營所稅率之後,營所與

綜所稅率差距擴大到

14.7%

,雖然有質疑此舉將造成鼓勵公司不分配盈餘的聲浪,因

而扭曲了公司的股利決策,然立法機關最後仍決議不調整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

稅制的改革是否影響公司的股利決策,學理上來說,稅負偏好理論

(Tax Preference

Theory)

認為,若資本利得稅率相較於股利收入稅率低,則投資人應希望公司少支付股

利,將盈餘保留下來再投資獲利,以獲取資本利得

(Allen, Bernardo, and Welch, 2000)

傳統觀點

(Traditional View)

認為,若公司主要依賴外部權益融資,則調增股利稅率,

公司會減少發放股利,反之則會增加發放股利

(Harberger, 1962)

。但稅負資本化觀點

Tax Capitalization View

,又稱

New View

)則認為公司發給股東的股利屬於剩餘利潤,

股利稅率的變化不會影響公司的股利決策

(King, 1974; Bradford, 1981)

在實證上,美國

1986

年及

2003

年曾經歷兩次大幅度減稅方案,而中國於

2005

年亦實施稅制改革,文獻上多認為會影響公司股利決策,傾向支持稅負偏好理論或傳

統觀點

(Sterk and Vandenberg, 1990; Papaioannou and Savarese, 1994; Chetty and Saez,

2005; Brown, Liang, and Weisbenner, 2007; Nam, Wang, and Zhang, 2010; Wang and Guo,

2011)

;部分主張不影響公司股利決策的研究,並非基於稅負資本化觀點,而是平衡股

利政策的考量

(Alli, Khan, and Ramirez, 1993; Brav, Graham, Harvey, and Michaely,

2008)

。然而,美國與中國同屬獨立課稅制,與我國屬於兩稅合一制並不相同,研究結

果難以完全類推。

至於兩稅合一制國家稅制改革對股利決策的相關研究,例如德國、芬蘭、挪威、

瑞典等,研究指出確實影響了公司股利決策

(Alstadsater and Fjærli, 2009; Korkeamaki,

Liljeblom, and Pasternack, 2010; Kaserer, Rapp, and Trinchera, 2011)

,然而這些研究多探

討設算扣抵比率變動或是個人股利稅率變動的影響,與我國

2010

年調降營所稅率難

謂相同,不宜全數引用。至於以我國的研究,大多集中探討

1998

年兩稅合一制實施

前後,降低股利應負擔的個人綜所稅之影響,實證結果多顯示改變了公司發放股利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