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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es Litigation Experience Improve Audit Partners’ Audit Quality?
在未破產樣本執行模式 (1),意在取得 GCO 型一錯誤的證據。前人文獻指出一
個審計失敗事件,往往可系統性反映該名審計人員的整體審計品質水準較低 (Chang
et al., 2016; Francis and Michas, 2013; Li et al., 2017)。預期 BEFORE 的係數符號在未
破產樣本中為正向,代表被告會計師在起訴前相較於未被告的會計師,較可能犯型
一錯誤。類似地,在破產樣本執行模式 (1),則是在取得 GCO 型二錯誤的證據。預
期 BEFORE 的係數符號在破產樣本中為負向,代表被告會計師在起訴前相較於未被
告的會計師,較可能犯 GCO 型二錯誤。
保守假說預期 GCO 型一錯誤顯著增加,但 GCO 型二錯誤顯著下降,當
AFTER 的係數不論在未破產或破產樣本中皆顯著大於 BEFORE 的係數,代表假說 a
得到支持。其次,若是 AFTER 的係數在未破產樣本顯著小於 BEFORE 的係數,而
破產樣本則是顯著大於 BEFORE 的係數,代表 GCO 型一與型二錯誤皆顯著下降,
支持假說 b。再者,若是 AFTER 的係數在未破產樣本顯著大於或是未異於 BEFORE
的係數,而破產樣本則是顯著小於或是未異於 BEFORE 的係數,代表 GCO 型一與
型二錯誤皆是增加或是不變,支持假說 c。第四,若是 AFTER 的係數在未破產樣
本未顯著異於 BEFORE 的係數,而破產樣本則是顯著大於 BEFORE 的係數,代表
GCO 型一錯誤持續,而 GCO 型二錯誤顯著下降,支持假說 d。最後,若是 AFTER
的係數在未破產樣本顯著小於 BEFORE 的係數,而破產樣本則是顯著小於或是未異
於 BEFORE 的係數,代表 GCO 型一錯誤顯著下降,而 GCO 型二錯誤未減少,支
持假說 e。詳細請參閱表 1。
二、變數衡量
(一)研究變數 BEFORE、AF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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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FORE = 1,代表會計師被投保中心起訴之前的受查客戶,否則為 0 。相對
地,AFTER = 1,代表會計師被投保中心起訴後的受查客戶,否則為 0。本文僅針對
投保中心的團體訴訟案件,蓋實務上的證券團體訴訟,幾乎均由該中心辦理。又,
查核報告由二位會計師簽名,肩負的法律責任皆相同,並未因主、副簽的角色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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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因此本文所謂的被告會計師,係指查核報告上至少一位會計師被告 。
8 若是有會計師被投保中心多次起訴,則是指第一次起訴之前的年度。此外,本研究亦分析多次
被告效果。在未破產樣本中,被告次數最多為 3 次,但所占的比率微乎其微。相對地,在破
產樣本中,被告次數最多為 2 次,但只有一個觀察值。不論是以 LITINUM(被告次數)取代
AFTER,或是以 LITI1st(第一次被告)和 LITI2nd+(第二、三次被告)取代 AFTER,實證結
果仍與表 6 一致。
9 若是將被告會計師限定在主查會計師,並定義為第一位簽名者 (Chin and Chi, 2009; Chi and
Chin, 2011),或是採用 Aobdia, Lin, and Petacchi (2015) 的辨認方式(2006 年以前取任期較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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