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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gulation of Non-GAAP Reporting and Earnings Management: Evidence from the Recognition of
               Opportunistic Special It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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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排除 (Exclusion) 制定嚴格的限制 。由於非 GAAP 盈餘係將包含於 GAAP 盈餘
               中的某些項目排除後所產生,而排除項目可區分為其他項目 (Other Items) 與特別損
               益項目 (Special Items),其他項目屬於較經常性發生 (Recurring) 的項目,例如折舊
               費用、攤銷費用、研究發展費用等,特別損益項目則為較少重複發生 (Non-recurring)
               的項目,例如重組成本 (Restructuring Charges)、資產減損、資產處分損益等。在前

               述規範下,經常性項目必須符合嚴格的條件才能從 GAAP 盈餘中排除,此規定旨在
               提高非 GAAP 盈餘排除項目的品質,亦即只有對未來盈餘不具預測能力的非經常性
               項目才應該排除於 GAAP 盈餘之外。
                    自 2003 年 SEC 發布前述嚴格規範後,許多學者紛紛探討該監管制度的影響,
               而研究多發現前述法規確實提高了企業所報導非 GAAP 盈餘的品質,亦即所排除
               的項目多是暫時性 (Transitory)、對未來盈餘預測能力較低的特別損益項目,而經常
               性項目被排除的頻率與金額則顯著降低 (Doyle, Lundholm, and Soliman, 2003; Heflin

               and Hsu, 2008; Kolev, Marquardt, and McVay, 2008),且公司較不會利用經常性項目的
               排除來達到分析師的盈餘預測 (Black, Christensen, Kiosse, and Steffen, 2017)。
                    然而,研究亦發現許多公司因而選擇不揭露非 GAAP 盈餘 (Heflin and Hsu,
               2008),此舉可能讓投資人反而喪失潛在有用的資訊。有鑑於此,SEC 在 2010 年發
               布新的解釋函令(Compliance and Disclosure Interpretations,以下簡稱為 C&D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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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寬對排除項目的限制,允許公司根據損益項目的經濟實質來進行盈餘調整 。
               Guggenmos, Rennekamp, Rupar, and Wang (2022) 的實驗研究指出,非 GAAP 盈餘的
               揭露可能降低公司對 GAAP 盈餘的操縱,換言之,若監管機關過度規範非 GAAP
               盈餘的揭露,則可能導致公司進行激進的 GAAP 盈餘管理,反而降低了 GAAP 盈

               餘的品質。因此,本研究以 SEC 所發布之 C&DIs 為背景,探討在新的非 GAAP 盈
               餘規範之下,公司是否會減少認列投機性特別損益,以及透過投機性特別損益來達
               成分析師盈餘預測的程度是否降低。
                    雖然過去許多文獻認為特別損益屬於非經常發生的暫時性項目,對未來盈餘的
               預測能力較低,然而近期 Cain, Kolev, and McVay (2020) 提出特別損益應包含預測性
               項目 (Predicted Special Items) 以及投機性項目 (Opportunistic Special Items)。因此,
               本研究採用 Cain et al. (2020) 的方法衡量投機性特別損益,以 2007 年至 2012 年之





                  1   雖然三個法令 / 指引都在規範非 GAAP 盈餘的揭露,但最主要的監管法令為 Reg. G,且相關文
                     獻大多僅探討 Reg. G,因此本文後續將以 Reg. G 作為 2003 年實施非 GAAP 盈餘監管制度的
                     代表。
                  2   例如,在 Reg. G 的相關規定中,禁止公司在計算非 GAAP 盈餘時,將過去兩年內曾發生或未
                     來兩年內可能再發生的非經常性項目排除,而 C&DIs 則消除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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