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34-1
P. 193

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 34 No. 1 Apr. 2024




                                                                        14
               司盈餘宣告(8-K 文件)所揭露之非公認盈餘相關監管信函 。此外,以往研究大多
               針對公司第一次收到的監管信函內容檢測,如 Cassell et al. (2013) 檢視公司首次收
               到監管信函之決定因素;而 Johnston and Petacchi (2017) 則檢視公司收到第一封監管
               信函其前後年度之累積異常報酬及盈餘反應係數變化,以探討市場是否將收到監管
               信函解讀為壞消息。因此本文仿照上述文獻之樣本選取方式,且為了確保搜集第一

               次的監管信函的數目是足夠且能保有足夠之監管後期間供比對分析,先將收集監管
               信函樣本期間訂為 2004 年至 2016 年,並以美國上市公司(非金融業)之首次收到
                                       15
               的監管信函做為分析起點 ;在此一篩選方式下,樣本公司層級 (Firm Level) 為 499
               家公司,再以這些公司首次收到監管信函的年度開始收集樣本。本研究參考 Gomez
               et al. (2023) 的方式,以收到監管信函之前、後至多各 4 年為限,即收到監管信函
               之後至多四年(含收到信函之該年度)定義為收到後期間 (POST = 1),而收到監管
               信函之前至多四年(不含收到信函之該年度)定義為收到前期間 (POST = 0),故最

               終樣本測試期間自 2004 年往前推至 2000 年,2016 年後推至 2017 年,因此,最終
                                                      16
               2000 年至 2017 為本研究實證的樣本期間 。如此一來,原本的公司層級樣本,其對
                                                                                    17
               應的樣本數為 3,531 筆的「公司 — 年」層級 (Firm-year Level) 的觀察值 。在扣除
                                                            18
               主測試中相關控制變數為遺漏值的樣本 1,119 筆 ,以及因資料需求無法計算非公認
                                                                                        19
               盈餘可比性的樣本 412 筆後,最終樣本為 2,000 筆「公司 — 年」層級觀察值 。




                 14  Louis, Robinson, and Sbaraglia (2008)  及 Davis and Tama-Sweet (2012)  發 現, 相 較 於 10-K 或
                    10-Q 文件,投資人在盈餘宣告時較能有效率的獲得資訊。此外,非公認盈餘多數伴隨著盈餘
                    新聞稿出現,因此本研究以公司上傳新聞稿填具的 8K 文件做為研究範圍。
                 15  本文的監管信函是指:美國證管會針對上市公司的「盈餘宣告(8-K 文件)中所揭露的非公認
                    盈餘」所出具之監管信函。本研究的樣本中,約有近 31.7% 的公司在樣本期間中收到 2 次以上
                    的此類監管信函,只有 3.1% 收到 4 次以上的此類監管信函。若將樣本聚焦於「在樣本期間內
                    只收到 1 次此類監管信函的公司」的話,本文主要實證結果維持不變。
                 16  美國證管會公佈監管信函之起始年度為 2004 年,但為了於主測試中比較收到信函前四年與後
                    四年的差異,本文將樣本起始年度往前追溯四年(即:2000 年),以 2000 年作為「公司—年」
                    層級的樣本起始年度。此外,因受限於 I/B/E/S 資料庫購買(可取得)年度僅至 2017 年,故本
                    研究之樣本結束年度為 2017 年。
                 17  舉例來說,若一家上市公司於 2010 年收到監管信函,則 2006 年至 2009 年為收到信函之前的
                    期間 (POST = 0),而 2010 年至 2013 年則為收到信函之後的期間 (POST = 1)。因此,一個公司
                    (Firm Level) 最多可能有 8 筆「公司—年」層級 (Firm-year Level) 的觀察值。而不論是將收到
                    信函當年度計入收到信函後期間 (POST = 1) 或是計入收到信函前期間 (POST = 0),都不影響本
                    文實證結果與推論。
                 18  此處控制變數遺漏的原因主要來自 Audit Analytics 與 Compustat、CRSP、I/B/E/S 的併檔過程。
                 19  最終樣本為 2000 筆「公司—年」層級觀察值,其對應 342 家公司,相關產業分布資訊整理於
                    表一。

                                                     185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