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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System Integrators Can Help Client Companies Develop Big Data Analytics Capability




                      集為整合的基礎建設,以支持不同業務量和資料型態的大數據應用。
                   ‧ 大數據專業服務供應商:幫客戶實作客製化的大數據分析解決方案(如:實
                      現以洞見驅動的營運作業、資料倉儲優化、資料池建置、資訊安全)。
                    前三類都可視為「資訊科技供應商」,其業務型態是進行獨立產品/系統的銷
               售或建置,也可額外提供技術支援或教育訓練。一般來說,大數據分析需對各種來

               源和形式的數據進行擷取、儲存、處理、運算、分析和視覺化,每項活動採用的技
               術元件、運算模式、產品和工具可能不同。若企業僅需獲取標準化的大數據分析科
               技,以單純的買賣交易向這三類供應商採購即可,不用預期會從買進的大數據資源
               獲得策略性效益。若企業欠缺的是設計、開發和整合出具策略效益的專屬性大數據
               分析系統,就需要仰賴大數據專業服務供應商,從它們獲取客製化的整體解決方案
               (Davies et al., 2007)。
                    大數據專業服務供應商的業務型態是系統整合,可幫助解決大數據分析專案技

               術與組織的複雜性及不確定性 (Davies and Mackenzie, 2014)。技術複雜性是指技術
               元件數量、種類以及彼此相依關係的多樣性;技術不確定性是指技術元件本身和彼
               此相依關係的變動程度、速度和不可預測性。由於大數據分析系統牽涉許多仍在持
               續演進創新的技術元件,若沒有外部廠商提供整合性解決方案,企業就必須擁有足
               夠的技術能力並花費精力處理大數據分析科技資源所衍生的技術複雜性和技術不確
               定性問題。另一方面,在大數據分析領域幾乎沒有供應商能獨自提供全部的技術、
               產品和服務元件,因此系統整合商可為企業客戶代勞,處理和多家供應商之間複雜
               的規劃、溝通、協調和管控等事宜,並解決合作或協商不順導致的組織不確定性
               (Whyte and Davies, 2021)。

                    本研究主張系統整合商比資訊科技供應商更能滿足企業獲取策略性大數據分析
               科技資源的需求,兩者的比較如表 3 所示。資訊科技供應商是採取「把系統賣給客
               戶」的思維供應標準化的技術和產品,而系統整合商是提供「客製化和整合性解決
               方案」滿足企業的獨特需求 (Davies et al., 2007)。因此,後者比前者更可能為企業
               做出關係特用投資、進行知識分享、發展互補能力、甚至安排治理機制,以有效達
               成系統整合任務。有鑑於系統整合商各自的經營模式不同,它們選擇為客戶所做的
               關係特用努力和服務提供能力也有差異。本研究就因應技術複雜性/不確定性和組

               織複雜性/不確定性兩方面,以「技術服務」和「整合服務」代表系統整合商提供
               客製化整合解決方案能力的研究構念。
               (一)系統整合商的技術服務能力
                    從工程觀點來看,大數據分析系統是由涉及多元專業知識的技術元件所組成,
               系統整合商需要具備元件測試、次系統驗證與系統配置,以及跨工程活動整合的專
               業知能,才有辦法將相關組件整合成一套複雜的產品系統 (Hobday et al., 2005)。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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