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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企業營業活動外關係人交易對盈餘持續性之影響:委託同一會計師事務所查核財務報表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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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資金供給者對需求者的熟悉度或信賴度較高,故資金需求者能以較低的成本取得

資金

(Chang and Hong, 2000)

。因此,集團組成個體彼此的關係人交易,能讓集團企

業經營更有效率。

然而,金字塔式的股權結構,讓集團企業控制股東之控制權與盈餘分配權明顯

偏離,增加其追求私人利益之誘因(蘇淑慧、呂倩如與金成隆,

2009

)。例如控制

股東可以挪用或侵占公司資產、特權消費之方式,來增加私人利益,卻導致其他股

東權益受損。而控制股東極可能藉由操弄財務報表盈餘數字,以掩飾其侵害其他股

東之不當行為

(Gopalan and Jayaraman, 2012)

。再者,集團企業的組成個體複雜,資

訊較不透明,使得集團企業內部和外部人士間存在資訊不對稱,而資訊不對稱是導

致管理者操弄公司盈餘的誘因之一

(Iatridis and Alexakis, 2012)

。故在複雜的股權結構

與交易型態下,集團企業比非集團企業更有誘因與動機操縱盈餘。目前文獻已發現

集團企業可能利用關係人交易操弄公司盈餘,例如

Chen et al. (2011)

發現大陸

A

B

股初次公開發行公司,在初次公開發行之前,會藉由關係人交易虛增公司盈餘。

二、集團企業查核型態與關係人交易之關係

對於會計師而言,若對特定客戶有更清楚的瞭解,則更能掌握該客戶的營運狀

況與風險,進而有助於改善審計品質(廖秀梅與戚務君,

2014

)。為了避免因為對

集團企業不甚瞭解,而損害查核品質,集團企業查核主辦會計師必須負責訂定整個

集團查核策略、與組成個體查核人員溝通,並整合查核工作之相關流程(江明哲,

2013a

)。在必要情況下,集團企業各組成個體查核人員對其查核之個體,進行財

務資訊風險評估之過程,主辦會計師也需要參與。因此,在確保與提升集團查核品

質的考量下,主辦會計師必須與各組成個體查核人員密切溝通,以便能瞭解各組成

個體查核人員在查核過程中,是否能有效與適切地執行其查核工作,或是否有適當

時間取得足夠且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便作為集團合併財務報表查核意見之依據。因

此,若集團企業委託同一事務所查核,則有利於主辦會計師能與集團各組成個體之

查核人員密切溝通,應有助於提升查核品質

(Branson and Breesch, 2004)

相反地,當集團企業委由不同事務所查核,則各組成個體之查核會計師來自於

不同事務所,彼此的溝通與協調不易,使得其較無法瞭解集團整體之組織結構、股

權型態與經營運作之方式,故對於集團企業關係人交易之特性與內容之瞭解較為有

限。此外,集團各組成個體之查核會計師亦可能藉由僅負責查核集團部分財務報表

的方式,以規避其查核責任

(Benston, 1985)

。故從上述可知,若集團企業委託同一

事務所查核,應該會有助於審計品質的改善。張瑞當等(

2008

)發現相較於委託不

同事務所查核,當集團企業委託同一事務所查核,會計師事務所較能抑制該集團企

業盈餘管理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