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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管理論叢

28

卷第

2

的查核會計師彼此能密切溝通,也較能瞭解關係人交易之完整性,故其較能降低集

團企業從事不當之關係人交易。然而,當集團企業之組成個體委託不同事務所查核,

會計師較無法完整瞭解關係人交易,就較無法抑制不當之關係人交易。故本文之目

的在探討集團企業委託同一事務所與不同事務所查核時,關係人交易對盈餘持續性

的影響是否不同。

本文實證結果顯示相較於委託不同事務所查核,當集團企業委託同一事務所查

核,其營業活動外關係人交易較不會降低盈餘持續性。而此結果僅限於當集團企業

委託同一大型事務所查核,或者是當集團企業為大型集團企業。目前探討關係人交

易與盈餘管理兩者關係之文獻,大部分是從關係人交易屬於集團企業控制股東追求

私人利益工具之觀點進行探討,這些文獻也發現當集團企業從事較多關係人交易

時,則表示公司進行較多盈餘管理

(Chen, Cheng, and Xiao, 2011)

。然而,集團企業

從事關係人交易,卻也可能是基於改善組成個體彼此間交易效率之目的,故關係人

交易不必然就是公司操弄盈餘之行為。本文發現當集團企業各組成個體委託同一事

務所查核,會計師較能抑制集團企業藉由不當之關係人交易操弄盈餘,因此,集團

企業之關係人交易較不會降低盈餘持續性。

此外,考量與國際審計準則接軌,國內已經於

2015

7

月實施第

54

號審計準

則公報「集團財務報表查核之特別考量」(余佳樺,

2014

)。第

54

號審計準則公

報的目的之一,即是在推動集團企業財務報表查核之主辦會計師制度,以及要求主

辦會計師更多與更完整的查核責任。因此,將來可能會有更多的集團企業將旗下組

成個體均委託同一事務所查核。本文結果可提供集團企業若委託同一事務所查核財

務報表時,對財務報表盈餘品質影響之相關證據。

貳、文獻回顧與假說發展

一、集團企業之關係人交易

集團企業的成員通常來自於家族成員的延伸,其特性包含成員彼此間交叉持

股、互為擔任董監事、關係人交易、資金調度或是盈餘的調節等(葉銀華,

1998

張瑞當、方俊儒與沈文華,

2008

)。關係人交易對於集團企業之影響,目前文獻上

可分成效率交易與利益衝突兩個觀點

(Pizzo, 2013)

。效率交易觀點認為公司彼此間

進行交易時會存在資訊不對稱,導致交易過程會產生許多額外交易成本

(Williamson,

1975)

。然而,集團企業各組成個體彼此的熟悉度與信賴度較高,故可以克服資訊不

對稱之問題,使得彼此的交易更有效率。

Chang and Hong (2000)

發現韓國集團企業

的關係人交易,例如集團企業組成個體彼此的原物料購買、資金的借貸,甚至是資

源或技術的共享等,能提升集團企業的經營效率。集團企業的內部資本市場也能讓

各組成個體彼此間資金借貸更有效率。例如資金需求者與供給者若隸屬同一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