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團企業營業活動外關係人交易對盈餘持續性之影響:委託同一會計師事務所查核財務報表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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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緒論
集團企業普遍存在各國的經濟發展過程。根據中華徵信所
2013
年版「台灣地
區大型集團企業研究」調查指出,台灣
100
大集團企業合併資產總額為
62.79
兆新
台幣、總營收達
24.5
兆新台幣,而稅後純益為
0.79
兆新台幣,可見集團企業對於
台灣的經濟發展之重要性。隨著經營規模擴大,在追求綜效的考量下,關係人交易
已經成為集團企業內各組成個體經常採用的交易方式
(Chang and Hong, 2000;
Khanna and Palepu, 2000)
。主要原因是組成個體彼此間具有較高的熟悉度與信賴感,
故可降低交易雙方因資訊不對稱導致之交易成本
(Williamson, 1975)
。然而,從另一
方面來看,集團企業大多來自於家族成員的延伸,組成個體彼此間常常有交叉持股、
甚至是互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之情形。若集團企業之控制股東意圖挪用或是侵佔公
司資產來謀取私人利益時,則關係人交易也可能成為其利用的工具。
對於集團企業之查核會計師而言,若其無法瞭解該集團企業關係人交易之完整
性,會使得其部分查核工作受限制,而無法取得適切之查核證據,導致其查核風險
增加。然而,因為關係人交易也是集團企業改善經營效率的重要機制,故集團企業
之查核會計師,無法僅是為了要規避關係人交易可能導致之查核風險,就要求集團
企業減少或降低關係人交易。況且,目前國內外並未有相關法規禁止集團企業進行
關係人交易。因此,對於集團企業之查核會計師而言,如何能有效確保與提升集團
企業之查核品質,又不至於影響或干擾集團企業關係人交易之正常運作乃甚為重要。
當集團企業的組成個體委託同一會計師事務所查核,該會計師事務所就必須對
該集團企業的財務報表負完全責任。在維持審計品質的考量下,會計師事務所可以
組成集團之查核團隊,並由該團隊之主辦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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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訂定整個集團查核策略,
並整合查核工作之相關流程(江明哲,
2013a
)。由於集團組成個體的查核會計師
均隸屬同一事務所,故主辦會計師,較能瞭解該集團各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專業能
力,也較能與集團各組成個體查核人員密切之互動與溝通。甚至在必要時,主辦會
計師也較能夠親自參與各組成個體之查核會計師,對其受查者審計流程之規劃、風
險之評估等過程(江明哲,
2013b
)。因此,若集團企業委託同一事務所查核時,
應有助於集團企業之查核品質。
當集團企業透過關係人交易操弄公司盈餘數字時,則該關係人交易會降低財務
報表盈餘持續性。相反地,若集團企業從事正常之關係人交易,則該關係人交易較
不會降低盈餘持續性。集團企業是否從事不當之關係人交易,與查核之會計師能否
發揮監督效果有密切相關。當集團企業組成個體均委託同一事務所查核,組成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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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之用語,以主辦會計師稱呼負責整個集團企業查核工作之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