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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企業營業活動外關係人交易對盈餘持續性之影響:委託同一會計師事務所查核財務報表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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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緒論

集團企業普遍存在各國的經濟發展過程。根據中華徵信所

2013

年版「台灣地

區大型集團企業研究」調查指出,台灣

100

大集團企業合併資產總額為

62.79

兆新

台幣、總營收達

24.5

兆新台幣,而稅後純益為

0.79

兆新台幣,可見集團企業對於

台灣的經濟發展之重要性。隨著經營規模擴大,在追求綜效的考量下,關係人交易

已經成為集團企業內各組成個體經常採用的交易方式

(Chang and Hong, 2000;

Khanna and Palepu, 2000)

。主要原因是組成個體彼此間具有較高的熟悉度與信賴感,

故可降低交易雙方因資訊不對稱導致之交易成本

(Williamson, 1975)

。然而,從另一

方面來看,集團企業大多來自於家族成員的延伸,組成個體彼此間常常有交叉持股、

甚至是互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之情形。若集團企業之控制股東意圖挪用或是侵佔公

司資產來謀取私人利益時,則關係人交易也可能成為其利用的工具。

對於集團企業之查核會計師而言,若其無法瞭解該集團企業關係人交易之完整

性,會使得其部分查核工作受限制,而無法取得適切之查核證據,導致其查核風險

增加。然而,因為關係人交易也是集團企業改善經營效率的重要機制,故集團企業

之查核會計師,無法僅是為了要規避關係人交易可能導致之查核風險,就要求集團

企業減少或降低關係人交易。況且,目前國內外並未有相關法規禁止集團企業進行

關係人交易。因此,對於集團企業之查核會計師而言,如何能有效確保與提升集團

企業之查核品質,又不至於影響或干擾集團企業關係人交易之正常運作乃甚為重要。

當集團企業的組成個體委託同一會計師事務所查核,該會計師事務所就必須對

該集團企業的財務報表負完全責任。在維持審計品質的考量下,會計師事務所可以

組成集團之查核團隊,並由該團隊之主辦會計師

1

,負責訂定整個集團查核策略,

並整合查核工作之相關流程(江明哲,

2013a

)。由於集團組成個體的查核會計師

均隸屬同一事務所,故主辦會計師,較能瞭解該集團各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專業能

力,也較能與集團各組成個體查核人員密切之互動與溝通。甚至在必要時,主辦會

計師也較能夠親自參與各組成個體之查核會計師,對其受查者審計流程之規劃、風

險之評估等過程(江明哲,

2013b

)。因此,若集團企業委託同一事務所查核時,

應有助於集團企業之查核品質。

當集團企業透過關係人交易操弄公司盈餘數字時,則該關係人交易會降低財務

報表盈餘持續性。相反地,若集團企業從事正常之關係人交易,則該關係人交易較

不會降低盈餘持續性。集團企業是否從事不當之關係人交易,與查核之會計師能否

發揮監督效果有密切相關。當集團企業組成個體均委託同一事務所查核,組成個體

1

本文參考審計準則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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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之用語,以主辦會計師稱呼負責整個集團企業查核工作之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