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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管理論叢

28

卷第

2

本研究採用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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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醫療財團法人在

2006~2010

年的非平衡追蹤資料。迴歸

分析的結果顯示,免稅利益對與教育研究支出間呈現顯著正向關係,卻與醫療社服

支出間呈現顯著負向關係,且免稅利益與教育研究活動支出的幅度高於免稅利益與

醫療社服支出的幅度。可能是因為醫療社服支出為不收費的活動,雖有助於醫院的

聲望,但會降低營運剩餘,不利於在競爭激烈的醫療市場生存。而教育研究支出多

屬於投資性質,可提升醫療品質有助於改善營運績效。因此,醫療財團法人傾向投

入較多的資源在教育研究活動,可能排擠醫療社服活動的支出。此外,迴歸結果顯

示免稅利益與社區公益服務支出間無顯著關聯性。可能是因為醫療財團法人享有租

稅優惠資格的認定,並非根據其從事社區公益服務的情況,而是以法人的登記或達

成免稅資格(支出達收益

60%

以上)為考量;或是因為社區公益服務支出受其他因

素影響;或者社區公益服務之總支出額度為固定金額所致。本文發現我國醫療財團

法人在醫療社服支出與社區公益服務支出的迴歸結果,並不符合政府給與醫療財團

法人租稅優惠,鼓勵其從事醫療社服活動的初衷。雖然,教育研究活動支出的迴歸

結果符合預期,但教育研究活動對社區健康的助益較為間接,屬於廣義的社區公益

服務。

根據實證結果,對於社區公益服務的法令有下列建議:第一項建議,免稅資格

認定由身份別改為服務量:目前我國稅法對於醫療財團法人的免稅資格主要以身份

別輔以支出占收益的比例認定,可能是免稅利益與社區公益服務間不具顯著正相關

聯的原因之一。我們建議以醫療機構從事社區公益服務的業務量,作為免稅資格的

依據。如此不僅可以強化醫療財團法人從事醫療社會服務活動的誘因,也可將提供

社區公益服務的醫療機構,擴展到醫療社團法人等營利性醫療機構。

第二項建議,明確定義社區公益服務的範圍與層級:目前醫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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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所列出的

社區公益服務內容涵蓋面很廣,並非所有的項目都符合社區公益服務的精神,我們

建議將其分為兩類:第一類的醫療社會服務活動,為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

他社會服務事項,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30-1

條有:

(1)

提供貧困家庭、弱勢家庭、

無依或路倒病人所需之醫療費用、交通、輔具、照顧、康復等相關費用,性質屬於

醫療貧困者的慈善醫療,為醫療財團法人傳統著重的免費醫療服務,具有公共財性

質;至於

(2)

社區醫療保健、健康促進與社區回饋等醫療服務,性質屬於社區公共

衛生的醫療服務與衛生知識的宣導,有助於社區民眾的健康品質提升,為殊價財具

有正外部性;至於

(3)

便民服務相關服務與配合政府辦理國際醫療援助,相較於前

述慈善醫療與公共衛生醫療,屬於延伸性的服務項目與廣義範圍的社區定義,對於

社區公益的增進相對較為間接。我們建議將上述

(1)

(2)

列為醫療機構之社區公益

服務的「核心項目」。至於

(3)

對於社區的貢獻較為間接性質,且將社區的範圍擴

大為國際,我們建議將核心項目與

(3)

合併為「一般性」社區公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