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財團法人的租稅優惠與社區公益服務
20
第二類的教育研究發展活動,為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等活動,此類
活動包括醫護人員之實習、培訓,醫療技術的提升及貴重醫療儀器設備的購置與更
新等。這些活動性質屬於人力資本投資與儀器設備投資,雖然在長期能夠提升社區
居民的醫療品質,但無法直接滿足居民立即所需之必要性醫療服務,應歸類為「廣
義」的社區公益服務。我們建議將第一類的醫療社會服務活動與第二類的教育研究
發展活動合併歸類為「廣義」社區公益服務。在制定免稅規範時,應分別對核心項
目、一般性社區公益服務及廣義社區公益服務,規定醫療法人應從事的額度。
此外,醫療法
97
條規定教學醫院每年從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活動,屬
於學術研究發展及先進醫療技術提升,在性質上不同於醫療法
46
條醫療貧困所需
必要醫療照顧,但實務上常將兩者混淆。建議主管機關應該明定兩者差異,並要求
法人在財務報告分別列示,以利於報表使用者分析。
本文另對醫療法人提出兩項建議與省思,其一是,醫療財團法人取之於政府(免
稅等於政府稅式支出),理應用之於社會(醫療財團法人的社區公益活動)。由政
府的成本效益考量,如果免除的稅收額度,高出於醫療法人提供的社區公益活動,
則還不如由政府徵稅,再將該筆稅收用之於社區公益活動。由本文的實證結果發現
醫療財團法人的免稅利益與醫療社會服務的支出,竟然呈現反向關係。顯示對醫療
財團法人的租稅減免無助於激勵其醫療社服支出。這種依據其法人身份只要是教
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且支出達一定金額就可以免稅,而不論其支出
內涵是否達成其應具公益性質的設立宗旨的作法,要期待醫療財團法人能依其設立
宗旨自律的從事公益活動,無疑是緣木求魚。然而長此以往,這種「政府給一塊錢
免稅優惠,社會只拿到五毛公益」的現象一直持續,難免引發社會關注。本文因此
建議醫療法人,一方面受免稅利益之同時應增加相當額度的社區公益服務支出,以
符合其設立之宗旨,不僅回饋社會,也可以提升醫療法人的社會形象。其二是在審
視文獻過程中發現討論非營利醫院免稅地位及其提供社區公益服務關聯性時,發現
有不以身份別,而以服務量為其免稅資格的國家或地區。且本文之實證結果也指出
免稅優惠並不能促使醫療機構增加社區公益服務,若醫療財團法人若持續忽視社區
公益服務的需求,不能回饋社會相當於其免稅優惠的額度,則醫療財團法人勢必會
面臨挑戰,而也將會出現社會壓力要求政府修法,使醫療財團法人有喪失免稅資格
之虞,不可不慎。
本研究因資料結構與變數定義的限制,解讀本文實證結果需注意以下限制:首
先,社區公益服務的效益包括有形與無形,本研究採用定價或成本衡量屬於有形的
效益,忽略無形的外部效益,例如,醫療貧乏者接受慈善醫療對利他主義者所產生
的效用、傳染性疾病的預防注射降低疾病傳染,及傳播公共衛生與疾病防制知識會
降低居民罹病的機率等。可知本研究採用的社區公益服務的衡量傾向於低估活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