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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管理論叢

第

27

卷第

4

期

229

三、會計師之穩健性(從訴訟風險討論)

除了管理當局外,簽證會計師之把關也可能影響會計政策之選擇。

Watts (2003a)

指出,面臨股東之訴訟風險是穩健性的決定因素之一,而不僅公司管理當局可能面臨

訴訟風險,簽證會計師也承擔著因審計失敗而引發之聲譽以及訴訟風險。

Kim, Chung,

and Firth (2003)

將會計師之簽證穩健性定義為:當管理階層選擇以讓盈餘增加之會計

政策以提升績效美化報表時,查核人員為了降低訴訟風險將會審慎重新評估,而接受

傾向於讓盈餘下降之會計基礎。

Francis and Wang (2008)

檢視

Ball et al. (2003)

一文中

所稱「誘因」是否也適用在簽證會計師身上。一般而言,當一國之投資人保護法令較

嚴時,訴訟風險也隨之提高。但他們認為只有

Big4

對此風險較為敏感,而

Non-Big4

之簽證品質(以盈餘品質衡量)與該國投資人保護環境較無關係,也就是

Big4

提供

高品質簽證之誘因必須視客戶當地之投資人保護程度而定。該文以

1994

至

2004

年之

跨國樣本進行實證,結果支持一國之投資人保護程度會影響會計師之簽證誘因,但這

只適用在由

Big4

簽證之樣本。而

Khurana and Raman (2004)

也研究類似問題,他們對

比

1990

至

1996

年亞洲五國樣本(訴訟風險較低國家)與美國樣本(訴訟風險較高國

家),整體而言,發現

Big 4

與

Non-Big 4

客戶盈餘皆具有穩健特性,但只有在訴訟

風險較高之美國,

Big 4

之客戶才比

Non-Big 4

明顯更穩健。

Firth, Mo, and Wong (2012)

檢視中國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如何影響會計師之穩

健性。他們比較

2000

至

2004

年普通合夥制與有限責任公司制這兩種事務所組織形式

後發現,普通合夥制事務所較容易出具非標準式無保留意見(較穩健),作者認為這

是因為兩種組織形式面對不同的法律風險所致。這也說明了簽證會計師之誘因與事務

所之組織形式有關。

傅鍾仁、張福星與陳慶隆

(2005)

則以臺灣

1999

至

2002

年上市公司為樣本,探討

美國安隆案之間接衝擊下,是否透過訴訟風險意識之提高而影響會計師之簽證行為。

研究結果顯示,在安隆案爆發之後,簽證會計師出具標準式無保留意見之數量以及客

戶之裁決性應計數皆明顯低於爆發之前,證實了臺灣會計師之簽證穩健性受到美國安

隆案蔓延影響。

2004

年起國內因博達、力霸案等一連串多起財報醜聞,導致簽證會計

師因查核疏失而受金管會懲戒(停業或警告處分)。洪玉舜與顏信輝

(2011)

以臺灣

1990

至

2007

年間受金管會懲戒之會計師其所有簽證客戶為樣本,分析會計師簽證穩

健性之變化。實證結果發現,當會計師因審計失敗受到停業處分之後,被迫移轉之客

戶其繼任會計師簽證行為更加穩健。但若會計師只受到警告處分,其簽證穩健性則未

有顯著變化。本文證實主管機關之處分提高了會計師之訴訟風險,進而影響其簽證穩

健性,且處分之差異(停業、警告)對穩健性之影響程度也不同

11

。事實上,

Firth,

11

張瑞當、沈文華與方俊儒

(2009)

發現博達案發生後,非四大事務所對客戶簽具繼續經營假設有重

大疑慮意見之可能性高於博達案發生前;但對於四大事務所而言,此差異並不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