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合一制下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與股利發放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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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6)
其中,
STAB
:股利穩定性虛擬變數,變數
DivP
值低於中位數者,設為
1
,反之設為
0
;
STAB×YEAR
:股利穩定性虛擬變數
(
STAB
)
與調降營所稅率前後虛擬變數
(
YEAR
)
交乘項;
其餘變數如前述。
分析結果顯示
YEAR
係數值在各股利發放率皆為負數,顯著水準、正負號亦與表
3
相同,表示整體而言公司在調降營所稅率後減少股利發放率,研究結果並未改變表
3
的結論。
STAB
在三個模式中皆為負值,亦與表
3
研究結果相同。而
STAB×YEAR
之
係數皆為正數,表示相對於股利發放不穩定的公司,股利發放穩定者,即使調降營所
稅率,其總股利發放率、盈餘配股股利發放率、現金股利發放率仍較高,較不受稅制
改變影響,研究結果與表
4
及表
5
相同。
伍、研究結論與建議
自
1998
年起我國施行兩稅合一制,將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而為一,
但為避免因營所稅率與綜所稅率差距過大,公司保留其盈餘不發放,造成股利發放決
策的扭曲,進而衝擊國家稅收,因此於營所稅課徵外,另行就公司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加徵
10%
,以縮短營所稅率與綜所稅率的差距。然而在我國一系列稅制改革方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