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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合一制下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與股利發放之研究

52

(4)

(5)

(6)

其中,

STAB

:股利穩定性虛擬變數,變數

DivP

值低於中位數者,設為

1

,反之設為

0

STAB×YEAR

:股利穩定性虛擬變數

(

STAB

)

與調降營所稅率前後虛擬變數

(

YEAR

)

交乘項;

其餘變數如前述。

分析結果顯示

YEAR

係數值在各股利發放率皆為負數,顯著水準、正負號亦與表

3

相同,表示整體而言公司在調降營所稅率後減少股利發放率,研究結果並未改變表

3

的結論。

STAB

在三個模式中皆為負值,亦與表

3

研究結果相同。而

STAB×YEAR

係數皆為正數,表示相對於股利發放不穩定的公司,股利發放穩定者,即使調降營所

稅率,其總股利發放率、盈餘配股股利發放率、現金股利發放率仍較高,較不受稅制

改變影響,研究結果與表

4

及表

5

相同。

伍、研究結論與建議

1998

年起我國施行兩稅合一制,將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而為一,

但為避免因營所稅率與綜所稅率差距過大,公司保留其盈餘不發放,造成股利發放決

策的扭曲,進而衝擊國家稅收,因此於營所稅課徵外,另行就公司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加徵

10%

,以縮短營所稅率與綜所稅率的差距。然而在我國一系列稅制改革方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