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管理論叢
第
26
卷第
3
期
53
隨著促產條例落日,調降營所稅稅率,但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仍維持未變,如此一來,
營所稅率與綜所稅率差距增加,營利事業保留其盈餘不分配的誘因大大增加。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探討調降營所稅率後,對股利發放之影響,以及股利發放穩定
性對股利決策的調節效果。除釐清稅制變動與股利發放的關係外,利用此一自然形成
的情境,探討兩稅合一制下,營所、綜所稅率若差距擴大,公司是否藉由不分配盈餘,
以規避股東的租稅負擔,直接證實或推翻當初兩稅合一制實施時,未分配盈餘加徵稅
額的配套措施。另外,過去研究顯示公司股利發放決策,股利發放穩定性扮演重要的
角色,而且以我國來說,股利發放兼採盈餘配股與現金股利,故本文同時探究股利發
放穩定的公司,在調降營所稅率後的股利行為,以及盈餘配股與現金股利的相互關係。
研究結果顯示,不論以總股利發放率、盈餘配股發放率、或現金股利發放率衡量,調
降營所稅率後皆呈減少,支持稅制改革影響公司股利決策,亦支持未分配盈餘加徵稅
額的立法目的。進一步研究發現,股利穩定發放者,總股利發放率並未減少,支持公
司股利決策的總體考量,並且證實盈餘配股與現金股利的替代效果。
過去國外不論以獨立課稅制或兩稅合一制國家所做的研究,多指出稅制改變會影
響公司股利決策,本研究以我國
2010
年稅制變革所做的研究,結果亦是如此。理論上,
同樣支持稅負偏好理論以及資金成本觀點下的股利決策,此外,本研究亦指出股利發
放穩定性對公司股利決策的影響。不過,就課稅制度與稅制改革的內容而言,我國的
情境與國外並不完全相同,因此,本文的研究結論可供類似稅制國家有相同稅制改革
參酌。以我國所做的研究,多集中探討
1998
年兩稅合一制施行之初的股利影響,而
本文則進一步指出,雖然調降營所稅率並未實質改變個人股東所應負擔的綜合所得
稅,然而在營所稅率與綜所稅率差距擴大之下,公司股利發放行為仍然受到影響。
本文結果的經濟意涵,首先,與過去採獨立課稅制或兩稅合一制國家的研究結果
相同,支持稅制改變對股利發放的影響。其次,研究顯示公司為了規避股東的可能稅
負,因而改變股利決策,這不但符合加徵未分配盈餘稅的立法意旨,同時也呼應了部
分要求提高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的聲浪,以避免公司股利發放的扭曲。最後,研究指
出股利發放穩定性對公司股利決策的重要,股利發放穩定的公司並不會因為稅制改變
而調整其總股利,就小額投資人而言,選擇股利發放穩定性高的公司,其股利收入較
不易受其他外力因素,例如稅制變動的影響。
在研究限制與未來研究建議方面,第一,本文之研究樣本係以上市櫃公司為之,
其結果是否適用於中小型企業,仍有待實證研究,未來研究可以中小型企業檢視股利
發放行為是否不同。第二,本研究以目前可得之股利最近資料,前後合計六年為觀察
期,未來若能以更長期間觀察,評估結果將更形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