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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es Litigation Experience Improve Audit Partners’ Audit Quality?
是 AFTER_BAN 或是 AFTER_UNB,各自與 BEFORE 的係數差異皆未達統計顯著性,
顯示被告會計師對 GCO 型一錯誤的持續性,並未顯著受到訴訟事件公司破產經驗
的影響。
表 7 第二部份是破產樣本的結果。第 (1) 欄是訴訟策略的分析。不論是 AFTER_
SET 或是 AFTER_SUI 的係數皆顯著為正,而且各自與 BEFORE 的係數差異亦皆達
統計顯著性,顯示被告會計師對 GCO 型二錯誤的改善,不因採取的訴訟策略而不
同。第 (2) 欄是訴訟事件公司是否破產的分析。AFTER_BAN 的係數顯著為正,而且
與 BEFORE 的係數差異達統計顯著性,顯示具備訴訟事件公司破產經歷的被告會計
師,會從過去客戶破產的經驗中學習,更能正確評估公司繼續經營疑慮的影響因素,
因而降低後續犯 GCO 型二錯誤的可能性。
二、制度變遷影響分析
本研究期間 (1999-2023) 橫跨 25 年,歷經多起重大弊案以及相關法律修正,此
皆影響會計師的訴訟風險。張瑞當、沈文華與方俊儒 (2009) 認為 2004 年的博達案
提高了會計師的訴訟風險。至於法律之實施或修正,2003 年 1 月 1 日施行投保法,
並因而成立投保中心。2006 年證交法增訂第 20 條之一,確認會計師對財務報告承
擔過失責任,並依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2007 年會計師法重大修正,明確界定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屬於合夥組織,並賦予金管會檢查會計師事務所之職權。最後,2016
年審計準則 57 號公報實施,不再有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亦可能影響會計師出具
GCO 的考量。為減緩本研究結果係反映制度變革之效果,本研究乃針對這些事件,
進行五種切割,即(一)投保法施行前 (1999-2002)、後 (2003-2023),(二)博達
案前 (1999-2003)、後 (2004-2023),(三)證交法修正前 (1999-2005)、後 (2006-
2023),(四)會計師法修正前 (1999-2006)、後 (2007-2023),以及(五)57 號公報
前 (1999-2015)、後 (2016-2023)。除了 2016-2023 的破產樣本僅剩下 14 個觀察值,
無法迴歸外,其餘未列表的結果與表 6 一致,顯示本文的結果並未重大受到制度變
革的干擾。
三、訴訟後時間效果分析
法律訴訟的效果可能會隨時間經過而改變。為了避免本文因觀察期過長,學
習或保守效果因時間而遞減,導致本文結果偏誤且有利於蔓延假說,因此本文縮短
AFTER 的觀察期,重新定義 AFTER,分別為會計師被起訴後 1 年、5 年,以及 10
年內之受查客戶。未列表的結果仍與表 6 一致,顯示本文的證據並未重大受到時間
遞減效果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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