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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 36 No. 1 Apr. 2026
表 8 GCO 正確性與審計訴訟之羅吉斯迴歸結果—納入被告事務所分析
應變數 : GCO 未破產樣本 破產樣本
自變數 係數 穩健標準誤 係數 穩健標準誤
BEFORE 0.42*** 0.15 -1.70 1.56
AFTER 0.38** 0.16 4.19* 2.15
FBEFORE 0.16 0.27 -3.92 3.52
FAFTER 0.23 0.26 1.52 3.09
Controls Yes Yes
Years Yes Yes
Industries Yes Yes
樣本量 27,888 233
Pseudo-R 2 0.564 0.837
p 值 (BEFORE = AFTER) 0.814 0.030
p 值 (FBEFORE = FAFTER) 0.689 0.001
註 1:*,**,*** 分別代表 10%、5%、與 1% 之顯著水準,雙尾檢定。
註 2:變數符號定義說明請參閱附錄。
註 3:Controls 代表控制變數向量,未列表的結果均與表 6 相近。
庭外和解或庭內訴訟二種訴訟策略並未產生不同的結果,但是 GCO 型一錯誤的蔓
延現象在一審法院判決會計師勝訴後,會減緩。另外,被告會計師犯 GCO 型一錯
誤的蔓延性以及型二錯誤的改善學習效果,較凸顯於有訴訟事件公司破產經驗的被
告會計師。整體而言,會計師的 GCO 型一錯誤並不因審計訴訟而改變,支持蔓延
假說。相對地,GCO 型二錯誤則會因審計訴訟而顯著降低,支持學習假說。
除了被告會計師個人外,本文也分析被告會計師任職事務所的 GCO 正確性變
化。被告會計師犯 GCO 型一錯誤的風格,僅限於其個人,並未蔓延至整個會計師
事務所。然而,審計訴訟帶來的學習效果,卻並不僅侷限於被告會計師個人,被告
事務所藉由訴訟事件公司的查核缺失,改善品質管制制度,顯著降低整體事務所的
GCO 型二錯誤。整體而言,蔓延假說的證據存在於犯 GCO 型一錯誤的會計師,學
習假說的證據存在於犯 GCO 型二錯誤的會計師及其任職的會計師事務所。
本文訴訟資料來源僅涵蓋由投保中心所承辦之案件,並未納入由個別投資人或
公司單獨提起之訴訟。此一資料來源限制恐產生樣本選擇偏誤,造成樣本訴訟案件
偏重高訴訟嚴重性或是公共性特質。因此在推論未涉重大訴訟之會計師行為時,實
證結果的外部效度可能受到影響,此為本文研究限制。未來研究若能克服資料蒐集
之限制,可納入由個別投資人或公司單獨提起之訴訟,進一步比較訴訟嚴重性是否
差異化影響會計師的後續行為。此外,司法訴訟與行政監督(如懲戒)皆為影響審
計人員提供高品質審計的機制。未來研究可比較審計訴訟與懲戒對會計師行為的影
響是否存在差異性?若有,何者為主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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