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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es Litigation Experience Improve Audit Partners’ Audit Quality?




               四、被告會計師事務所分析
                    為了觀察訴訟對會計師個人與會計師事務所的影響是否不同,此處新增 2 個變
               數。FAFTER = 1,代表事務所被投保中心第一次起訴後的受查客戶,否則為 0。同
               理,FBEFORE = 1,代表事務所被投保中心第一次起訴前的受查客戶,否則為 0。
               這二個新變數的敘述性統計呈現於表4。在未破產樣本, FBEFORE的平均數為0.17,

               FAFTER 則是 0.76,二者合計數為 0.93,顯示高達 9 成的樣本他們的會計師事務所
               有被告的紀錄。在破產樣本,會計師事務所有被告的紀錄亦甚高。二個新變數的
               差異檢定呈現於表 5。在表 5 的未破產樣本,FAFTER 群組的 GCO 比率顯著低於
               FBEFORE 群組,而破產樣本則是反之。單變量的證據顯示被告事務所有改善 GCO
               型一、型二錯誤的現象,但因此處未考量控制變數之影響,不宜進行推論。相關羅
               吉斯迴歸結果呈現於表 8。表 8 未破產樣本的結果顯示,FAFTER 與 FBEFORE 的係
               數皆不顯著,而且二者的差異也不顯著,代表在 GCO 型一錯誤上,被告事務所與

               未被告事務所並無顯著差異。然而不同於 FAFTER 與 FBEFORE 的結果,AFTER 與
               BEFORE 的結果與表 6 未破產樣本相近,顯示被告會計師較可能犯 GCO 型一錯誤,
               乃其個人因素所造成,支持審計品質深受會計師個人因素的影響。
                    相對地,在破產樣本,FBEFORE 的係數方向為負,而 FAFTER 的係數方向則
               為正。雖然二者皆不顯著,但其差異數已達統計顯著水準(p 值 0.001),此代表
               事務所被告後犯 GCO 型二錯誤的可能,顯著低於被告前。至於 AFTER 與 BEFORE
               的結果,仍與表 6 相近。整體而言,表 8 的證據顯示被告事務所的 GCO 型一與型
               二錯誤皆未顯著異於未被告事務所,但是審計訴訟的經驗讓事務所顯著降低自己犯
               GCO 型二錯誤的可能。至於 AFTER 與 BEFORE 的證據,一樣支持假說 d。



                                                  陸、結論


                    本研究目的乃在探討過去被告的會計師後續是否改善審計品質。前人文獻對審
               計失敗的後續影響共有三種理論假說預期。一是蔓延假說,預期發生審計失敗的當
               事人繼續維持低品質審計 (Francis and Michas, 2013)。二是學習假說,預期審計人員
               會從審計失敗的經驗中學習,因而改善後續的審計品質 (Lennox and Li, 2014)。最後

               是保守假說,預期訴訟的經驗將誘使審計人員在後續的審計案件中從事更保守的行
               為以避免未來的訴訟 (Schmidt, 2009)。
                    本文以 1999 至 2023 年臺灣公開公司為研究樣本,以 GCO 正確性衡量審計品
               質,實證結果發現過去被告的會計師後續仍持續對未破產公司出具 GCO,並顯著
               增加對即將破產公司出具 GCO 的可能。換言之,審計訴訟並未顯著影響會計師犯
               GCO 型一錯誤的持續性,但會顯著降低 GCO 型二錯誤。在訴訟特性上,本文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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