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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terrelationship among Normal and Abnormal D&O Insurance Coverage, Institutional Investor
Characteristics and Audit Fees
優勢假說僅得到部分支持,在進行傾向分數配對法與刪除僅揭露公費級距樣本等方
式時,係數雖為負相關但未達顯著水準,具有保險業務關係之機構投資人是否能夠
發揮資訊優勢為後續可待釐清之議題。此外,過往文獻指出國內保險公司可能存有
資訊優勢,然而本文並未發現當保險公司為國內保險公司時,投保 D&O 正常保額
越高,審計公費越低之現象。最後,本文將 D&O 保險金額以總資產作為平減基準
進行額外測試,僅有假說 1a 獲得支持,由於不同平減方法所估計出的 NORMAL 與
ABNORMAL 變數之數值不同,模型的實證結果也可能有所不同,此為實證研究上
難以避免的問題,本文所獲得的主要實證結果,係基於 D&O 保險金額以期末權益
平減的方法,故以本文結論解釋正常投保金額、異常投保金額、以及其與機構投資
人的交互作用與審計公費的關聯性時,需特別留意這一點;再者,D&O 保險金額
以期末權益或總資產為平減基準來衡量,公司當年度營運狀況好壞直接影響到期末
權益與總資產,進而影響到 D&O 保險金額的衡量,以上這些問題均造成本文的研
究限制。建議未來研究針對 D&O 保險金額的衡量以及正常保額與異常保額之估計,
可再以其他方法進行分析,或是以 D&O 保險之保費金額進行分析;另外,未來隨
著樣本資料的增加及投保 D&O 保險的公司數目增加,針對異常投保金額與機構投
資人具有保險業務關係之交互影響效果,建議可採用 Difference-in-difference 分析方
法進行研究,將可提供更多面向之實證證據。
總結本文研究結果發現,公司投保正常保額時,確實可提高公司治理程度,此
將可為主管機關之政策背書。但須注意的是,國內有一半以上之公司有投保金額不
足的情形,可能無法發揮主管機關所預期 D&O 保險可提升公司治理程度之效果;
相反地,如果公司超額投保 D&O 保險,反而會產生道德危機,弱化公司治理程度
而提高訴訟風險。因此,主管機關除要求上市(櫃)公司需投保 D&O 保險外,本
文建議主管機關應檢視公司 D&O 保險金額是否過高或不足,且需將公司之機構投
資人是否與公司具有保險業務關係納入考量,方能發揮 D&O 保險對公司治理之正
向效益。此外,公司在投保 D&O 保險時,應避免超額投保引發公司道德危機或是
保額不足無法達成原先預期的效果,若公司之機構投資人與公司具保險業務關係,
也須同時納入考量以提高公司治理程度。會計師在解讀查核公司之 D&O 保險時,
須注意公司投保金額是否過高或不足,以及機構投資人與查核公司是否具保險業務
關係,以適當評估公司訴訟風險,決定收取之審計公費及需要投入之查核資源,以
避免審計失敗之風險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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