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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機率,降低不同樣本在需求董監事責任險之先天差異;在此狀態下,公司的董監事
責任險投保程度與六個公司社會責任表現變數仍呈顯著正相關(估計係數皆顯著為
正),較高程度的董監事責任險保障對應較佳的社會責任表現。因此即便考慮影響
董監事責任險投保需求的樣本自我選擇因素後,較高程度的董監事責任險保障仍然
對應較高程度的社會責任表現,支持本研究所提出的假說,亦即具董監事責任險保
障的公司傾向投入較多資源於社會責任作為以增進永續性,並得以降低董監事高管
的訴訟風險以及來自利益關係人的風險。
(五) 董監事責任險與企業社會責任的非線性關係
本研究考量公司董監事責任險保障對於企業社會責任表現的影響是否有可能呈
非線性關係。舉例來說,在低董監事責任險保障程度時增加保障,代表公司重視董
監高管訴訟風險的態度逐步增強從而同時促進公司社會責任的投入;隨著董監事責
任保險涵蓋程度的提高,董監事責任險引發的道德問題漸次形成,因董監事道德危
險引發潛在的投機行為壓縮了公司投入於利益關係人權益照顧的資源,削弱董監事
責任險與公司社會責任表現的正向關係,使得董監事責任險保障對於公司社會責任
表現的影響關係成為一倒 U 字型的型態。為檢驗此推論,本研究設置董監事責任險
保障程度變數的平方項進入迴歸式並重新估計迴歸,摘錄之實證結果如表 15。觀察
六個董監事責任險變數之一次方項與二次方項係數發現其幾乎分別皆為正與負且皆
達至少 10% 的統計顯著水準,表示董監事責任險保障程度雖然與公司社會責任表現
呈正向關聯,但社會責任表現受董監事責任險之正向影響的幅度是遞減的。
(六) 超額董監事責任險保障
由於不同公司特徵有可能需求不同程度的董監事責任險保障,過多或過少的董
監事責任險保障亦可評估公司的董監事責任險究竟是否處於相對適當的水準。參考
廖秀梅等 (2016) 以及廖秀梅等 (2017),超額董監事責任險指的是給定公司的特徵、
風險以及公司治理狀態下理論上應該有一個適當的投保金額,而公司實際投保董監
事責任險的金額若高於或低於理論上該有的金額則視為超額董監事責任險,超額為
正隱含保障過多,超額為負隱含保障太少。本研究針對每一個董監事責任險變數,
根據前述兩階段估計中第一階段的模型設定,估計各董監事責任險變數的決定方程
式,並得到董監事責任險變數的配適值,以董監事責任險實際值減去董監事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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