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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管理論叢
第
28
卷第
2
期
其次,教育研究活動,理論上為與社區公益服務相關的教育研究發展活動,係指對
社區有直接效益且不以營利為目的之訓練課程及研究計畫,應排除醫事人員的常態
與必要訓練或薪資費用,或對社區而言屬於長期或間接效益的活動,屬於擴充定義
的社區公益服務。過去探討社區公益服務以核心的慈善醫療及免費醫療為主
(Frank
et al., 1990; Frank and Salkever, 1991; Magnus, Smith, and Wheeler, 2004; Kim et al.,
2009)
。由於近年社會醫療保險普及,因此社區公益服務的範圍擴充到教育研究活動
(
Bryce, 2001; Nicholson, Pauly, Burns, Baumritter, and Ash, 2000; Clement et al., 1994;
郭振雄等,
2006
;郭振雄與何怡澄,
2007
)。
本文將社區公益服務支出分為核心業務的「醫療社服支出」、擴充定義的「教
育研究支出」及兩者加總為「社區公益服務支出」等三項的年度現金支出額度,衡
量法人實際從事的社區公益服務,而非此三項的費用。
(二)獨立變數
獨立變數可分為三大類,分別為醫院免稅利益變數、醫院特徵變數(總收入、
負債比例、前期淨利率)以及區域特性變數(失業率、市場集中度)。
1.
醫院免稅利益變數
各國政府普遍透過減免稅優惠等補助方式,鼓勵非營利醫院從事慈善醫療工
作,提供免費的醫療服務給醫療貧乏居民,以補充政府及市場功能之不足
(Clement
et al., 1994; Sanders, 1995; Gentry and Penrod, 2000; Rushton, 2007)
。以美國德州為
例,
Texas Health and Safety Code (2007)
提出四項非營利醫院從事慈善醫療與社區公
益服務額度的標準,標準之一為其提供的社區公益服務支出超過其享有的免稅利益
(包括所得稅、特許稅、營業稅與消費稅等)
(Bryce, 2001)
。此顯示民眾乃至社會
認為享有愈多免稅利益的醫院,應提供較多的社區公益服務。以政策目的而言,政
府給予非營醫院租稅優惠的積極目的,在於提供非營利醫院從事慈善醫療的能量。
因此,其所享有的免稅利益對社區公益服務支出產生正向影響。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醫療財團法人享有租稅優惠包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
地價稅、房屋稅以及捐贈扣除額。由於所有的醫院、診所及療養院均享有免營業稅
的優惠,並非醫療財團法人獨享,故在估算醫療財團法人的免稅利益時排除之。另
外,房屋稅條例僅對慈善救濟事業給予減免,免稅的決定權在地方政府,在資料年
度各地方政府的處理不同,且僅有少數原為宗教財團法人所設立之附屬醫院享有免
稅資格,故本文在此亦不考慮
1
。因此,本研究所計算醫療財團法人享有租稅優惠
之免稅利益有營利事業所得稅、地價稅與捐贈扣除額等三項。
1
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
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