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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法人的租稅優惠與社區公益服務

4

本文採用我國

43

家醫療財團法人在

2006~2010

年之追蹤資料。以固定效果模

型與工具變數法進行迴歸分析,檢視醫療財團法人享有之免稅利益與其從事社區公

益服務支出之關聯性,並控制醫院特徵與環境特性。本文的特色有:首先,本文為

我國第一篇估算政府租給予醫療財團法人租稅優惠所衍生的稅式支出,亦即醫療財

團法人享有租稅優惠之免稅利益。租稅優惠額度包括醫院享有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與

地價稅,及捐贈者享有的捐贈扣除利益,考量免稅層面較為完整;其次,社區公益

服務包括醫療社服支出與教育研究支出,本文採年度現金支出衡量醫療財團法人當

期實際投入社區公益服務的資源;第三,探討醫療財團法人享有租稅優惠之免稅利

益與社區公益服務支出的關聯性。

貳、研究方法

一、資料來源

我國目前共有

55

家醫療財團法人,在刪除停業(

1

家)、籌備中(

7

家)、正

式營運期間小於三年(

2

家)、

1

家淨值為負以及財務報告內容不完整(

1

家)的醫

院後。最後採用樣本為

43

家醫療財團法人在

2006

年至

2010

年,共計

5

年,排除

兩間法人缺

2006

年資訊,共有

213

個觀察值的非平衡追蹤資料。本文使用資料取

自於醫療財團法人查經會計師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法人地籍謄本(建物謄本),縣

市之公告地價與累進起點地價,以及財政資訊中心業務統計表、中華民國統計資訊

網-縣市政府統計資料庫及醫療機構現況及醫療服務量統計。

二、變數定義

(一)應變數

本文以醫療財團法人從事慈善醫療等社區公益服務的年度現金支出作為應變

數。在實務上,社區公益服務範圍甚廣,產生的價值包含有形效益與無形效益,社

區公益服務的定義或效益衡量面臨許多限制,難以精確衡量

(Clement et al., 1994;

Sanders, 1995)

。本文之社區公益服務的定義與衡量,參酌醫療法第

46

條以及醫療

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

醫療法第

46

條規定醫療財團法人從事之社區公益服務包含研究發展、人才培

訓、健康教育,以及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前三項在醫療

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以「教育研究費用」之會計科目統稱之,後三項則為「醫

療社服費用」。

首先,醫療社會服務活動,理論上係指提供醫療資源貧乏居民的必要之醫療服

務,例如,慈善醫療、免費醫療、彌補醫療補助之不足以及預防與控制傳染病等(郭

振雄、何怡澄與羅德城,

2006

;郭振雄與何怡澄,

2007

),屬核心社區公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