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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合一制下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與股利發放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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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負之稅制改革,而

2010

年稅制變動僅減少股東可扣抵稅額,並未改變股東稅率。

因此之故,上述租稅改革文獻對公司股利決策的影響,雖有其參考價值,仍難以完全

類推。

就本文所知,探討

2010

年調降營所稅率對股利影響的文獻僅有鄧佳文

(2012)

與

陳正芳

(2013)

。鄧佳文

(2012)

以

2009

年至

2010

年有獲利的上市櫃公司,探討營所稅

率調降對公司股利決策之影響,實證結果顯示公司的總股利發放率及現金股利發放率

均減少,而股票股利僅替代部分現金股利,並未顯著提高。同樣以

2009

年至

2010

年

為研究期間,陳正芳

(2013)

以全體上市公司為樣本,結果發現總股利支付率及現金股

利支付率減少,但股票股利支付率增加。此兩篇文獻共同的是研究期間僅有兩年度(調

降前後各一年),尤其

2009

年初正處亞洲金融風暴,以單一年度代表營所稅率調降前,

其外部效度略顯不足。在研究設計上,鄧佳文

(2012)

排除了非獲利公司,然而依我國

法令規定只要累積未分配盈餘仍為正數者,依然可以發放股利;陳正芳

(2013)

以每股

股利作為股利發放的變數在國內外文獻則屬少見。此外,影響股利決策的總體因素在

這兩篇文章皆未納入控制變數中。

本文認為,欲探討兩稅合一制下,營所稅率變動對股利發放率的影響,可由下列

幾點討論:

第一,以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的立法目的而言,是為了拉近營所稅與綜所稅最高

邊際稅率間的差異,防止股東利用盈餘不分配來規避綜所稅負擔(張文

瀞

等,

2008

),然而,在調降營所稅率且維持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下,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

的稅負成本減低,因此增加公司減少發放現金股利或盈餘配股的機會(鄧佳文,

2012

;陳正芳,

2013

)。

第二,就兩稅合一制特性來說,公司階段所支付的所得稅,列入可扣抵稅額中,

於發放股利時作為股東之抵減稅額,性質上營所稅較屬於公司幫股東所預繳的稅額。

然而,若調降營所稅率,在公司發給股東股利時,股東得到之可扣抵稅額減少了,股

東階段需額外支付之稅額增加,則相對於調降營所稅率前,公司更有減少發放股利的

誘因,以減少股東額外之稅額(經濟日報,

2010

),此結果將導致公司減少發放現金

股利或盈餘配股。

第三,就資金成本而言,如前所述,傳統觀點認為若公司主要融資來源為外部權

益融資,調升個人股利稅,若欲使股東拿到相同稅後股利金額,其資金缺口就需由外

部權益融資支應,增加公司資金成本,因此公司為保留資金做為營運使用,會減少發

放現金股利,反之,調降個人股利稅則會增加發放現金股利

(Harberger, 1962; Wang

and Guo, 2011)

。不過,兩稅合一制下調降營所稅率,由於公司可使用資金增加,依傳

統觀點,因可減少外部權益融資需求,在外部權益融資成本大於內部融資成本之情況

下,公司以營運所得之資金做為再融資使用的誘因相對提高,因此會減少現金股利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