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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合一制下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與股利發放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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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

:國內生產毛額年增率,以百分比表示;

CPI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以百分比表示;

IND

:產業別虛擬變數,以台灣證券交易所產業分類,計有

27

類,若屬該產業則

設為

1

,反之則為

0

ε

:為殘差項。

模式中的下標號

i

表示個別公司樣本;下標號

t

係迴歸模式中之年度別,分為營

所稅率調降前後;下標號

j

係迴歸模式中之產業別。

應變數分析如下:

TotalD

(總股利發放率)、

EarnD

(盈餘配股發放率)、

CashD

(現金股利發放率):

有關股利發放變數,國外有根據股利之增減或有無發放設立虛擬變數

(Alstadsater and

Fjærli, 2009; Kaserer et al., 2011; Wang and Guo, 2011)

,或以股利報酬

(Dividend Yield)

計算

(Nam et al., 2010)

,但多以發放比率

(Payout Ratio)

,即每股股利除以每股盈餘

(Lintner, 1956; Papaioannou and Savarese, 1994; Lasfer, 1996; Howton and Howton, 2006;

Korkeamaki et al., 2010)

;我國的研究,亦多以發放比率衡量(汪瑞芝與陳明進,

2004

;倪衍森與廖容岑,

2006

;鄭桂蕙,

2005

;鄧佳文,

2012

),因此本文以此為之。

假說變數分析如下:

YEAR

(調降營所稅率前後虛擬變數):調降後(

2010-2012

年)設為

1

、調降前

2007-2009

年)設為

0

YEAR

H1a

H1b

H1c

主要探討變數,若調降營所稅率

後公司之股利發放率減少,則

YEAR

的係數應為負數。

控制變數分析如下:

DivP

(股利穩定性):顧客群效果理論指出,公司應建立一套股利政策,來吸引

偏好此類型股利政策的投資人持有公司股票。如:所得稅稅率低或需要當期股利收入

的投資人,應該較偏好高股利支付率的公司;所得稅稅率高或不需要當期股利收入的

投資人,則應選擇持有低股利支付率的公司

(Allen et al., 2000)

。過去研究指出股利發

放穩定的公司,通常未來支付股利的機會愈高,反之,則對於未來股利發放沒有把握

(Alli et al., 1993)

。因此,股利發放穩定性與股利發放率成正相關。

許多研究以公司前一年度股利支付率做為股利穩定性的替代變數(鄭桂蕙,

2005

;倪衍森與廖容岑,

2006

Lasfer, 1996

),然而,公司前一年度的股利支付率僅

是捕捉到延遲

(Lag)

變數的效果;另有以多年的平均股利發放率做為股利穩定性的替

代變數(王祝三,

2004

Alli et al., 1993

),但此種方式概念上係衡量股利發放率的高

低,而非穩定性,是以採多年股利發放率標準差應較為適當(汪瑞芝與陳明進,

2004

)。本文以檢定期間前五年度(

2002-2006

年)股利發放率標準差做為股利穩定

性的代理變數,由於

DivP

值愈高代表公司股利發放愈不穩定,預期

DivP

係數為負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