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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管理論叢

26

卷第

3

39

及過去的股利政策,減稅的影響仍是其次。

中國於

2005

6

13

日亦實施稅制改革,將個人股利所得稅率由

20%

調降至

10%

,主要係刺激公司增加發放股利,減少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利益衝突、保護小

股東的權益以及鼓勵大眾投資。

Wang and Guo (2011)

2003-2007

年研究,結果與主

管機關預期相符。

美國與中國分別為已開發與開發中經濟體的代表,由前述兩次美國減稅方案以及

中國稅制改革來看,多認為會影響公司股利,傾向支持傳統觀點。但亦有認為稅制改

革並不影響公司股利決策,支持的理由並不是稅負資本化觀點,而是基於例如平衡股

利政策等

(Bolster and Janjigian, 1991; Brav et al., 2008)

。然而,美國與中國皆屬獨立課

稅制的國家,公司階段所繳納的稅負並無法在個人股東階段扣抵,上述發現稅制改革

對股利決策有影響的結論,雖有參考價值,但此課稅制度與營所稅可以扣抵綜所稅的

兩稅合一制畢竟不同,其研究結果尚難完全適用於兩稅合一制國家,例如我國。

推行兩稅合一制國家之稅制改革,德國在

2001

年將全部設算扣抵改為半數設算

扣抵,自

2002

年施行,因而增加了股利所得稅負。

Kaserer et al. (2011)

的研究發現,

股利稅負增加後,公司支付股利的傾向與規模都減少了。芬蘭亦於

2004

年將全部設

算扣抵改為部分設算扣抵,雖然公司所得稅率由

29%

調降至

26%

,個人所得稅率由

29%

調降至

28%

,然而,由於股利所得僅有

30%

免稅,使得個人股利所得稅率約較

改革前增加

19.6% (70%

×

28%)

Korkeamaki et al. (2010)

研究發現公司股利有減少的

情形。同樣是全部設算扣抵法國家的挪威,

2006

年將個人最高股利稅率由

0%

增加

28%

Alstadsater and Fjærli (2009)

研究發現整體挪威公司的股利在

2006

年減少了

41%

,顯示公司股利發放的決策有強烈的時點選擇

(Timing Effect)

。我國同樣是採行兩

稅合一制國家,有關稅制變動對股利的影響,多集中在兩稅合一制實施前後,公司股

利決策是否受到影響。其中以汪瑞芝與陳明進

(2004)

最為典型,該文實證結果顯示,

兩稅合一制實施後,現金股利發放率較實施前增加,而盈餘配股發放率則較實施前減

少。馬孝璿

(1999)

以兩稅合一實施之前一年與之後一年為樣本期間,結果發現:

1998

年的股利發放率及股利額度較

1997

年顯著增加,說明稅制會影響公司的股利決策。

雖然前述獨立課稅制國家的稅制改革多屬調降個人股東階段的股利稅,而兩稅合

一制國家的稅制改革則集中探討兩稅合一施行前後,或是設算扣抵比率變動的影響,

但是兩者相同的是實質改變了個人股東的稅負,也支持租稅改革的確對公司發放股利

有所影響。我國雖亦採兩稅合一制,然而

2010

年的稅制改革,並未改變全部設算扣

抵法,僅是將公司所得稅率由

25%

降至

17%

,個人股東最高稅率仍維持

40%

,依兩

稅合一的精神,個人股東的實質稅負並未改變。與歐洲國家的改革處有兩點不同,其

一是我國係調降公司所得稅率,其二是就個人股東而言,其應負擔之最高稅率仍未改

變。與我國實施兩稅合一制前後的租稅改革亦有所不同,兩稅合一制乃實質降低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