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稅合一制下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與股利發放之研究
38
20%
。然而,在朝野的立法角力之下,
2010
年
5
月
28
日再次修改所得稅法條文,將
營所稅稅率調降至
17%
,同樣自申報
2010
年營所稅結算申報適用。
我國自
1998
年起實施兩稅合一制,採用全部設算扣抵法,由於營所稅最高邊際
稅率
(25%)
與綜所稅最高邊際稅率
(40%)
差距達
15%
,為避免營利事業藉保留盈餘規
避個人股東稅負,除了課徵營所稅外,另行就營利事業之未分配盈餘加徵
10%
,如此
一來,營所稅最高稅率為
32.5% (25% + 75%
×
10% = 32.5%)
,與綜所稅最高稅率
40%
,差距縮小至
7.5%
,減少營利事業不分配盈餘的現象(張文
瀞
、汪瑞芝與林鴻儒,
2008
)。但自申報
2010
年營所稅起,稅率調降為
17%
,若公司盈餘在次年度未分配,
未分配盈餘仍加徵
10%
,則營所稅最高邊際稅率將降為
25.3% (17% + 83%
×
10% =
25.3%)
,與綜所稅最高邊際稅率
40%
,差距擴大到
14.7%
,如此一來,為避免營利事
業藉保留盈餘規避股東稅負之立法意旨將大打折扣(經濟日報,
2010
)。
二、租稅對股利決策影響文獻與研究假說
美國兩次較具規模的減稅法案,分別是
1986
年
9
月的稅務改革法案
(TRA)
,以及
2003
年
5
月的減稅法案
(JGTRRA)
。
TRA
將公司所得稅率由
46%
逐步調降至
34%
;
個人股利最高邊際稅率由
50%
調降至
28%
,而且使股利稅率與資本利得稅率相同。
JGTRRA
將原個人股利最高邊際稅率
38%
調降至
15%
,而長期資本利得稅率則由
20%
調降至
15%
。
理論上股利稅率減少是否使公司增加股利發放有兩種觀點,傳統觀點認為,若公
司主要依賴外部權益融資,則調增股利稅率會增加公司資金成本,公司會減少發放股
利,反之則會增加發放股利
(Harberger, 1962)
。稅負資本化觀點認為公司能經由營運取
得其所需要的資金,並將剩餘利潤發給股東,股利稅率的改變並不會影響公司的融資
行為,也不會影響公司的股利決策
(King, 1974; Bradford, 1981)
。
以
1986
年的
TRA
而言,對公司股利決策的影響,結果並不一致。支持會影響者
認為,若公司管理當局察覺到投資人有稅負偏好,則在股利稅率與資本利得稅率改變
之後,股利亦隨之的改變。例如
Papaioannou and Savarese (1994)
實證結果發現此項稅
率改變後公司的股利支付率增加。
Sterk and Vandenberg (1990)
及
Alli et al. (1993)
亦發
現稅負會影響股利決策。然而,反對者認為,平穩的股利政策才是公司管理當局所關
心的,並不會受到稅負影響
(Bolster and Janjigian, 1991)
。
2003
年的
JGTRRA
,將股利
稅率大幅下降,
Chetty and Saez (2005)
發現法案通過後,公司開始發放股利或增加發
放股利增多了。
Brown et al. (2007)
指出經理人持股較多的公司,會開始或增加發放股
利,強烈支持稅制會影響公司股利決策。
Nam et al. (2010)
亦有類似結論。雖然
Brav
et al. (2008)
亦發現公司開始或增加發放股利有增加的情形,但情況並不長久,經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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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財務長後顯示,公司股利發放會優先考量未來現金流量穩定性、持有的現金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