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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合一制下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與股利發放之研究

38

20%

。然而,在朝野的立法角力之下,

2010

5

28

日再次修改所得稅法條文,將

營所稅稅率調降至

17%

,同樣自申報

2010

年營所稅結算申報適用。

我國自

1998

年起實施兩稅合一制,採用全部設算扣抵法,由於營所稅最高邊際

稅率

(25%)

與綜所稅最高邊際稅率

(40%)

差距達

15%

,為避免營利事業藉保留盈餘規

避個人股東稅負,除了課徵營所稅外,另行就營利事業之未分配盈餘加徵

10%

,如此

一來,營所稅最高稅率為

32.5% (25% + 75%

×

10% = 32.5%)

,與綜所稅最高稅率

40%

,差距縮小至

7.5%

,減少營利事業不分配盈餘的現象(張文

、汪瑞芝與林鴻儒,

2008

)。但自申報

2010

年營所稅起,稅率調降為

17%

,若公司盈餘在次年度未分配,

未分配盈餘仍加徵

10%

,則營所稅最高邊際稅率將降為

25.3% (17% + 83%

×

10% =

25.3%)

,與綜所稅最高邊際稅率

40%

,差距擴大到

14.7%

,如此一來,為避免營利事

業藉保留盈餘規避股東稅負之立法意旨將大打折扣(經濟日報,

2010

)。

二、租稅對股利決策影響文獻與研究假說

美國兩次較具規模的減稅法案,分別是

1986

9

月的稅務改革法案

(TRA)

,以及

2003

5

月的減稅法案

(JGTRRA)

TRA

將公司所得稅率由

46%

逐步調降至

34%

個人股利最高邊際稅率由

50%

調降至

28%

,而且使股利稅率與資本利得稅率相同。

JGTRRA

將原個人股利最高邊際稅率

38%

調降至

15%

,而長期資本利得稅率則由

20%

調降至

15%

理論上股利稅率減少是否使公司增加股利發放有兩種觀點,傳統觀點認為,若公

司主要依賴外部權益融資,則調增股利稅率會增加公司資金成本,公司會減少發放股

利,反之則會增加發放股利

(Harberger, 1962)

。稅負資本化觀點認為公司能經由營運取

得其所需要的資金,並將剩餘利潤發給股東,股利稅率的改變並不會影響公司的融資

行為,也不會影響公司的股利決策

(King, 1974; Bradford, 1981)

1986

年的

TRA

而言,對公司股利決策的影響,結果並不一致。支持會影響者

認為,若公司管理當局察覺到投資人有稅負偏好,則在股利稅率與資本利得稅率改變

之後,股利亦隨之的改變。例如

Papaioannou and Savarese (1994)

實證結果發現此項稅

率改變後公司的股利支付率增加。

Sterk and Vandenberg (1990)

Alli et al. (1993)

亦發

現稅負會影響股利決策。然而,反對者認為,平穩的股利政策才是公司管理當局所關

心的,並不會受到稅負影響

(Bolster and Janjigian, 1991)

2003

年的

JGTRRA

,將股利

稅率大幅下降,

Chetty and Saez (2005)

發現法案通過後,公司開始發放股利或增加發

放股利增多了。

Brown et al. (2007)

指出經理人持股較多的公司,會開始或增加發放股

利,強烈支持稅制會影響公司股利決策。

Nam et al. (2010)

亦有類似結論。雖然

Brav

et al. (2008)

亦發現公司開始或增加發放股利有增加的情形,但情況並不長久,經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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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財務長後顯示,公司股利發放會優先考量未來現金流量穩定性、持有的現金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