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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臺大管理論叢

28

卷第

2

的捐贈收入總額乘個人所得稅的最高邊際所得稅率估計免稅利益。在稅率的選擇我

們的考量如下:首先,法源方面:醫療財團法人的捐贈收入可能來自於自然人或法

人。以自然人而言,租稅優惠源自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一之規定,

自然人對非營利組織的捐贈屬綜合所得稅法列舉扣除項目之一

4

;對法人而言,依

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法人對公益社團及財團(醫療財團法人)之捐贈可列為

當年度費用或損失,會減少所得稅稅負

5

。其次,免稅利益決定於捐贈金額與捐贈

者適用之所得稅稅率:受限於資料型態我們無法得知捐贈來自自然人與法人的額度,

及自然人適用的所得稅邊際稅率。因此在計算捐贈扣抵之租稅優惠時,本研究以醫

療財團法人作為計算的單位,以其捐贈收入乘上該年度所得稅平均稅率,估算租稅

優惠。年度所得稅平均稅率(包括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計算,先由財

政統計年報取得綜合所得淨額與應納稅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所得額與核定應

納稅額。然後,以應納稅額與核定應納稅額之和除以所得淨額與核定課稅所得額之

和,求得到所得稅平均稅率。在

2006~2010

年度所得稅平均稅率,分別為

18.33%

18.66%

18.09%

18.51%

15.14%

上述三項租稅優惠衍生的免稅利益,為醫療財團法人相對其他私人醫療機構所

享有的免稅利益,亦即,政府給予醫療財團法人免稅地位之稅式支出,本文稱為免

稅利益一。其中,營利事業所得與地價稅免稅利益可直接歸屬醫療財團法人;至於

捐贈扣除額的免稅利益,則是透過捐贈者間接歸屬到醫療財團法人。免稅利益之計

算方式列於表

1

在敏感度分析時,增加營業稅的免稅利益,並依據免稅利益是否直接歸屬醫療

財團法人,另外建立三個租稅利益的替代變數。 關於營業稅免稅的法源與計算公

式,在敏感度分析說明。

4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

1

:「列舉扣除額:

1.

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

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

二十為限。」

5

所得稅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2

款:「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之規

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