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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法人的租稅優惠與社區公益服務

6

本研究採用設算潛在租稅負擔概念,估算醫療財團法人因免稅地位所享有免稅

利益

(Clement et al., 1994; Gentry and Penrod, 2000)

,亦即醫療財團法人或捐贈者在

沒有租稅優惠時應繳的稅額。相關租稅優惠的法源與計算方式說明如下:首先,營

利事業所得稅方面,免稅的法源為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3

2

。此一免稅利益

在會計屬於永久性差異。所得稅費用(利益)在財務報表中代表已調整永久性差異,

但未調整暫時性差異之稅負。如將財務報告的本期餘絀乘上當期稅率,即為未調整

永久性與暫時性差異之稅負(以後簡稱未調整差異稅負)。因此,將所得稅費用(利

益)和未調整差異之稅負金額相減,在假設各年稅率不變與永久性差異僅來自所得

稅減免優惠的情況下,即可求得永久性差異所隱含的稅負,亦即因免營利事業所得

稅所獲得之租稅利益;如果醫療財團法人虧損免稅利益為負數時,則免稅利益則為

零。其中,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在

2006~2009

年為

25%

2010

年降為

17%

其次,在地價稅方面,免稅法源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規定

3

免稅資格有兩點:第一,土地的持有人須為醫療財團法人;第二,土地須是供醫療

本身事業使用。本研究計算免稅利益時,先自「衛生福利部醫療資源管理地理資訊

系統」查詢各醫療財團法人持有之醫療院所、機構之門牌地址,再至地政事務所申

請地籍謄本(建物謄本),以取得醫院建物坐落地號、建物覆蓋面積、建物用途、

建物所有權人及所有權登記日等資訊。先計算醫療財團法人持有且供醫療用之建物

覆蓋的面積(平方公尺),依據每筆醫療用地面積乘上所在縣市之公告地價的

80%

為申報地價(元/平方公尺)後,加總醫療財團法人在該縣市的地價總額。再以其

座落縣市之稅捐稽徵機關公告的累進起點地價,計算地價總額與累進起點地價之倍

數關係,代入稅率公式求得地價稅免稅利益。

最後,捐贈扣除額,捐贈者捐款給醫療財團法人,在一定額度內可以自納稅所

得額扣除,故捐贈扣除額亦為政府給予醫療財團法人免稅地位的稅式支出的項目之

一。捐贈的免稅利益為捐贈扣抵額乘上捐贈者所適用的所得稅邊際稅率,

Gentry

and Penrod (2000)

指出享有捐贈扣抵的捐贈者多屬於適用最高稅率者因此,以法人

2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3

款:「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

準者,其本身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

3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醫院、捐血機構、社

會救濟慈善及其他為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同業、同鄉、同學、宗親成員或

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對象之事業,其本身事業用地,全免。但為促進公眾利益之事業,

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徵者外,其餘應以辦妥財團法人

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