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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法人的租稅優惠與社區公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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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許多國家的非營利醫院透過提供醫療社會服務(以後簡稱醫療社服),扮演補

充政府功能的角色。而相對的,這些國家也普遍藉由租稅優惠鼓勵非營利醫院從事

醫療相關公益服務,亦即社區公益服務

(Community Benefit Service)

。由此可知,享

有租稅優惠與提供社區公益服務活動是非營利醫院與其他權屬醫院(公立、營利)

相異的兩大重要特色。租稅優惠(減免)是稅式支出,是取之於國家,而社區公益

服務是用之於社會,此兩者理應有強烈的正向關係,然而事實上是否真為如此,值

得深究。本文即在檢視我國醫療財團法人所設置的非營利醫療機構 (醫院),從事

社區公益服務與其享有免稅利益之關聯性。

我國政府為鼓勵醫療財團法人從事公益性社會服務,在各稅法中(包含營利事

業所得稅、營業稅、地價稅、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等稅目)制定醫療財團法人之

租稅優惠規定。而相對的,亦在醫療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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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明訂醫療財團法人應從事社區公益

服務的最低水準的義務。

近年各國非營利醫院的免稅地位備受爭議

(Clement, Smith, and Wheeler, 1994;

Sanders, 1995)

。我國也有輿論認為醫療財團法人盈餘應回饋社會,尤其是在某些醫

療財團法人並未依照醫療法提供社區公益服務時,更引起社會大眾側目(醫療改革

基金會,

2009

)。這些對於非營利醫院享有租稅優惠與提供醫療社服之間的爭議,

可歸納幾點如下:首先,在非營利醫院的社會功能,早期非營利醫院透過捐贈收入

或融資取得資源,主動提供醫療貧困家庭免費醫療服務,扮演慈善機構角色

(Clement et al., 1994; Sanders, 1995; Gentry and Penrod, 2000; Rushton, 2007)

。換言

之,非營利醫院無償的從事本應由政府提供之社會服務,故政府會透過各種間接或

直接補助政策,如: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回饋給非營利醫院,維持醫院持續投入

慈善醫療的誘因

(Sanders, 1995)

。但隨著經濟環境的轉變,屬於社會保險性質的醫

療保險日益普及,非營利醫院的主要服務對象,已由過去的醫療貧困患者擴及至一

般民眾。且醫院的主要資金來源亦由捐贈收入轉為商業活動的醫療收入。因此,非

營利醫院的社會角色由過去以慈善為主,轉為兼具社會性及商業性角色

(Clement et

al., 1994; Sanders, 1995; Gentry and Penrod, 2000)

其次,在經濟理論上,由於醫務活動常具有外部利益及殊價財,若任由市場機

制運作,會出現社會整體供給不足。因此,政府亦會透過直接補助或間接減免稅賦,

促進醫務活動的提供。此外,醫生與病患間存在資訊不對稱,非營利醫院不以極大

化利潤為目標,剩餘利潤也不能以股利型態分給投資人,僅能用於醫院營運,醫病

關係因而較為透明,因此提供較高的醫療品質,對患者亦較有保障。另外,法律規

範非營利醫院不得分配盈餘,亦不能發行證券籌資,因此籌措資金能力較為不足。

然而,租稅優惠讓非營利醫院能夠累積較多盈餘,可用以投資設備

(Hansma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