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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管理論叢
第
27
卷第
4
期
229
三、會計師之穩健性(從訴訟風險討論)
除了管理當局外,簽證會計師之把關也可能影響會計政策之選擇。
Watts (2003a)
指出,面臨股東之訴訟風險是穩健性的決定因素之一,而不僅公司管理當局可能面臨
訴訟風險,簽證會計師也承擔著因審計失敗而引發之聲譽以及訴訟風險。
Kim, Chung,
and Firth (2003)
將會計師之簽證穩健性定義為:當管理階層選擇以讓盈餘增加之會計
政策以提升績效美化報表時,查核人員為了降低訴訟風險將會審慎重新評估,而接受
傾向於讓盈餘下降之會計基礎。
Francis and Wang (2008)
檢視
Ball et al. (2003)
一文中
所稱「誘因」是否也適用在簽證會計師身上。一般而言,當一國之投資人保護法令較
嚴時,訴訟風險也隨之提高。但他們認為只有
Big4
對此風險較為敏感,而
Non-Big4
之簽證品質(以盈餘品質衡量)與該國投資人保護環境較無關係,也就是
Big4
提供
高品質簽證之誘因必須視客戶當地之投資人保護程度而定。該文以
1994
至
2004
年之
跨國樣本進行實證,結果支持一國之投資人保護程度會影響會計師之簽證誘因,但這
只適用在由
Big4
簽證之樣本。而
Khurana and Raman (2004)
也研究類似問題,他們對
比
1990
至
1996
年亞洲五國樣本(訴訟風險較低國家)與美國樣本(訴訟風險較高國
家),整體而言,發現
Big 4
與
Non-Big 4
客戶盈餘皆具有穩健特性,但只有在訴訟
風險較高之美國,
Big 4
之客戶才比
Non-Big 4
明顯更穩健。
Firth, Mo, and Wong (2012)
檢視中國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如何影響會計師之穩
健性。他們比較
2000
至
2004
年普通合夥制與有限責任公司制這兩種事務所組織形式
後發現,普通合夥制事務所較容易出具非標準式無保留意見(較穩健),作者認為這
是因為兩種組織形式面對不同的法律風險所致。這也說明了簽證會計師之誘因與事務
所之組織形式有關。
傅鍾仁、張福星與陳慶隆
(2005)
則以臺灣
1999
至
2002
年上市公司為樣本,探討
美國安隆案之間接衝擊下,是否透過訴訟風險意識之提高而影響會計師之簽證行為。
研究結果顯示,在安隆案爆發之後,簽證會計師出具標準式無保留意見之數量以及客
戶之裁決性應計數皆明顯低於爆發之前,證實了臺灣會計師之簽證穩健性受到美國安
隆案蔓延影響。
2004
年起國內因博達、力霸案等一連串多起財報醜聞,導致簽證會計
師因查核疏失而受金管會懲戒(停業或警告處分)。洪玉舜與顏信輝
(2011)
以臺灣
1990
至
2007
年間受金管會懲戒之會計師其所有簽證客戶為樣本,分析會計師簽證穩
健性之變化。實證結果發現,當會計師因審計失敗受到停業處分之後,被迫移轉之客
戶其繼任會計師簽證行為更加穩健。但若會計師只受到警告處分,其簽證穩健性則未
有顯著變化。本文證實主管機關之處分提高了會計師之訴訟風險,進而影響其簽證穩
健性,且處分之差異(停業、警告)對穩健性之影響程度也不同
11
。事實上,
Firth,
11
張瑞當、沈文華與方俊儒
(2009)
發現博達案發生後,非四大事務所對客戶簽具繼續經營假設有重
大疑慮意見之可能性高於博達案發生前;但對於四大事務所而言,此差異並不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