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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管理論叢

27

卷第

4

229

三、會計師之穩健性(從訴訟風險討論)

除了管理當局外,簽證會計師之把關也可能影響會計政策之選擇。

Watts (2003a)

指出,面臨股東之訴訟風險是穩健性的決定因素之一,而不僅公司管理當局可能面臨

訴訟風險,簽證會計師也承擔著因審計失敗而引發之聲譽以及訴訟風險。

Kim, Chung,

and Firth (2003)

將會計師之簽證穩健性定義為:當管理階層選擇以讓盈餘增加之會計

政策以提升績效美化報表時,查核人員為了降低訴訟風險將會審慎重新評估,而接受

傾向於讓盈餘下降之會計基礎。

Francis and Wang (2008)

檢視

Ball et al. (2003)

一文中

所稱「誘因」是否也適用在簽證會計師身上。一般而言,當一國之投資人保護法令較

嚴時,訴訟風險也隨之提高。但他們認為只有

Big4

對此風險較為敏感,而

Non-Big4

之簽證品質(以盈餘品質衡量)與該國投資人保護環境較無關係,也就是

Big4

提供

高品質簽證之誘因必須視客戶當地之投資人保護程度而定。該文以

1994

2004

年之

跨國樣本進行實證,結果支持一國之投資人保護程度會影響會計師之簽證誘因,但這

只適用在由

Big4

簽證之樣本。而

Khurana and Raman (2004)

也研究類似問題,他們對

1990

1996

年亞洲五國樣本(訴訟風險較低國家)與美國樣本(訴訟風險較高國

家),整體而言,發現

Big 4

Non-Big 4

客戶盈餘皆具有穩健特性,但只有在訴訟

風險較高之美國,

Big 4

之客戶才比

Non-Big 4

明顯更穩健。

Firth, Mo, and Wong (2012)

檢視中國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如何影響會計師之穩

健性。他們比較

2000

2004

年普通合夥制與有限責任公司制這兩種事務所組織形式

後發現,普通合夥制事務所較容易出具非標準式無保留意見(較穩健),作者認為這

是因為兩種組織形式面對不同的法律風險所致。這也說明了簽證會計師之誘因與事務

所之組織形式有關。

傅鍾仁、張福星與陳慶隆

(2005)

則以臺灣

1999

2002

年上市公司為樣本,探討

美國安隆案之間接衝擊下,是否透過訴訟風險意識之提高而影響會計師之簽證行為。

研究結果顯示,在安隆案爆發之後,簽證會計師出具標準式無保留意見之數量以及客

戶之裁決性應計數皆明顯低於爆發之前,證實了臺灣會計師之簽證穩健性受到美國安

隆案蔓延影響。

2004

年起國內因博達、力霸案等一連串多起財報醜聞,導致簽證會計

師因查核疏失而受金管會懲戒(停業或警告處分)。洪玉舜與顏信輝

(2011)

以臺灣

1990

2007

年間受金管會懲戒之會計師其所有簽證客戶為樣本,分析會計師簽證穩

健性之變化。實證結果發現,當會計師因審計失敗受到停業處分之後,被迫移轉之客

戶其繼任會計師簽證行為更加穩健。但若會計師只受到警告處分,其簽證穩健性則未

有顯著變化。本文證實主管機關之處分提高了會計師之訴訟風險,進而影響其簽證穩

健性,且處分之差異(停業、警告)對穩健性之影響程度也不同

11

。事實上,

Firth,

11

張瑞當、沈文華與方俊儒

(2009)

發現博達案發生後,非四大事務所對客戶簽具繼續經營假設有重

大疑慮意見之可能性高於博達案發生前;但對於四大事務所而言,此差異並不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