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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ffect of SEC’s Comment Letters on the Comparability of Non-GAAP Earnings




                    本研究的樣本為針對已收到監管信函的公司進行驗證,並依 De Franco et al.
               (2011) 衡量會計盈餘可比較性的模型進行估計,實證結果顯示公司收到監管信函
               後,非公認盈餘的可比較性增加,顯示在監管單位的監督下,可比較性的資訊品質
               獲得改善。為確認實證結果的穩健性,本研究進行了二項測試:首先,將收到監管
               信函的期間延長,檢驗收到效果是否有持續,實證結果指出公司在收到監管信函後,

               可比較性資訊品質並未下降。其次,Black et al. (2018) 指出,一般認為研究發展支
               出較大的公司較傾向使用非公認盈餘資訊。為了排除此類樣本可能影響實證結果普
               遍性,本研究另外進行兩種測試一為在不刪除原樣本的情況下,於實證模型中直接
               控制研究發展支出變數 (RD) ;另一為將研究發展支出佔比較大的產業自原樣本刪除;
               兩種方式皆不影響實證結果。
                    在額外分析中,首先,由於非公認盈餘相關的遵循揭露解釋指引歷經多次修訂
               而可能影響可比較性,於是本研究控制遵循揭露解釋相關變數,實證結果顯示並未

               改變。其次,額外測試亦發現收到監管信函後,分析師的非公認盈餘預測較具有準
               確性及離散程度降低。接著,本研究仿照 Black et al. (2021) 控制排除項之一致性特
               性,同樣並未改變實證結果。最後,本研究使用配對樣本後的差異中之差異分析進
               行測試,主要實證結果也並未改變。
                    本研究的限制則包括:(1) 非公認盈餘監管信函包括了各種不同監管面向,而
               本研究並未細分不同種類的監管信函的影響,因此未來的研究可由此著手;(2) 本
               研究聚焦於探討監管信函對於非公認盈餘之可比較性的影響,對於其他監管信函的
               經濟後果則僅止於分析師預測,因此未來的研究可針對監管信函對於不同的非公認
               盈餘之資訊品質及其產生的經濟後果的影響檢測;(3) 本研究並未對於監管後的非

               公認盈餘攸關性進行檢視,因此未來研究可連結此一部份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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