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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ffect of Information Opacity on the Weighting of Performance Measures in the Compensation Contracts
of CEOs: Evidence from U.S. Firms
方式不侷限於單一方式,常見的計算方式包含以 EBITDA(稅前息前折舊前攤銷前
盈餘)或 EBIT(稅前息前盈餘)為分子的計算方式。實證結果發現,不論以 EBIT-
DA 或 EBIT 為分子計算資產報酬率,結果均與先前之實證結果相似。
另外,本研究亦額外測試各產業之產業特性差異是否會影響公司財務相關資訊
透明度及股票相關資訊透明度,進而影響薪酬合約中之會計基礎績效指標及股份基
礎績效指標之權重。實證結果顯示,即便各產業的產業特性不同,產業特性的差異
並未顯著影響薪酬合約中會計基礎績效指標及股份基礎績效指標之權重。
綜上所述,本研究之結果顯示,當財務相關資訊透明度上升(下降),而股票
相關資訊透明度下降(上升)時,薪酬合約中放置於會計基礎績效指標之權重將提
升(下降),而放置於股份基礎績效指標之權重將下降(提升),驗證過去學者所
提出之理論。
自 2001 年美國安隆案起,美國政府提升對於資訊揭露之要求,對於資訊揭露
之項目及罰則制訂更嚴格之標準;我國於近二十年間,亦發生過多起因資訊揭露不
實或未揭露資訊而使投資人蒙受重大損失之案件;為防止類似之案件繼續發生,也
曾多次修正相關法律條文。以《證券交易法》為例,內線交易相關條文於近年來數
次修正,即是希望公司能夠及時公開與公司相關之重大資訊,提升資訊之透明度。
此外,我國亦已於 2017 年起,要求會計師於出具查核報告時,須於報告中列示關
鍵查核事項,並說明會計師之因應方式,加重會計師對於財務報表查核之責任,期
望能夠提升財務報表之資訊品質。
由本研究之實證結果可知,資訊透明度對於不同類別之績效指標權重具有顯著
影響力,且不論以資訊量或以資訊品質角度切入,皆對於不同類別之績效指標權重
具有顯著影響力。因此,在資訊提供上,除了要求資訊必須公開透明,亦須要求資
訊之品質。隨著資訊科技日益發展,不實資訊、假資訊時常流竄於社會上。如何防
止不實資訊、假資訊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是未來制訂或修正相關法律條文能夠努
力的方向。
資訊透明度之衡量方式眾多,除本研究使用之股票買賣價差、分析師個數及裁
決性應計數外,新聞報導頻率、報章刊載頻率等亦為資訊透明度之衡量方式。惟本
研究受限於媒體及報章資料取得之限制,未進行相關研究分析。若未來資料庫更為
充足,可再進一步分析媒體及報章報導頻率對薪酬合約中不同類別績效指標權重之
影響。
最後,由於本研究自資料庫之不同模組蒐集必要之變數,不同模組間有遺漏值
之情況,導致不同迴歸模型之觀察值個數有些許差異,此為本研究之另一研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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