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Contents
Previous Page  51 /302 Next Page
Information
Show Menu
Previous Page 51 /302 Next Page
Page Background

51

臺大管理論叢

28

卷第

2

伍、結論與建議

集團企業各組成個體彼此間之關係人交易是降低交易成本,並提升經營效率的

重要來源。然而,集團企業的組織或股權結構的高複雜度,也讓關係人交易成為集

團管理者謀取不當私人利益的工具。會計師是否能瞭解集團企業,是影響其能否正

確判斷關係人交易合理性之重要關鍵。當集團企業委託不同事務所查核,會計師因

為較無法明瞭該集團,故較無法抑制不當關係人交易,使得集團企業較可能利用不

當之關係人交易操弄盈餘,進而降低盈餘持續性。然而,若集團企業委託同一事務

所查核,各組成個體之查核會計師彼此間能夠密切互動與溝通,使得其較能辨認與

判斷關係人交易的合理性,故會計師較能降低集團企業藉由不當關係人交易操弄盈

餘,此時,集團企業之關係人交易,並不會降低盈餘持續性。

目前國內大部分集團企業仍然委託不同事務所查核,故集團企業之查核會計

師,在抑制不當關係人交易效果相當有限。金管會基於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接軌與

提升集團企業財務報表品質之考量,目前已發布審計公報第

54

號「集團財務報表

查核之特別考量」,並逐步推動集團企業查核財報的主辦會計師制度。本文結果顯

示當集團企業委託同一事務所查核,可以在不影響集團企業正常關係人交易下,仍

可維持集團企業的查核品質。此外,國內在

2013

年之後改以合併財務報表為主。

然而,集團之查核會計師若要能正確審查合併財務報表,則必須要能正確判斷各投

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彼此間是否具有實質控制與被控制之關係。若集團企業委託同

一事務所查核時,會有助於會計師正確判斷集團企業各組成個體彼此間是否具有實

質控制與被控制之關係,故可以提高會計師審查集團企業財務報導的正確性。因此,

主管機關未來可以考慮強制要求大型集團企業必須委託同一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並

且鼓勵該大型集團企業委託同一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查核,藉此應可改善集團企業的

查核品質。

國內許多集團企業的組成個體中均包含金融、證券與壽險業,然而,由於金融、

證券與壽險業之性質特殊,不包含在本文探討之內,此為本文限制。此外,本文在

篩選集團企業時,排除各變數資料不全之樣本,此亦為本文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