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管理論叢》依據科技部「審查獎勵及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執行聘請審查人及審查論文作業:
審查作業單位之承辦人員及審查人應迴避之關係遴選審查人時,應考量專長符合性、研究表現優良及是否有應迴避事由。審查人與投稿作者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查:以下請參閱附件。

為使各項補助案件之評審作業,達到客觀、公正之目標,請委員注意下列原則。
 
利益迴避暨保密原則
依科技部「審查獎勵及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請注意迴避下列關係:
審查作業單位之承辦人員及審查人應迴避之關係
遴選審查人時,應考量專長符合性、研究表現優良及是否有應迴避事由。
審查人與申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查、評分及投票:
(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任職於同一系、所、科或相當層級單位。
曾有指導博士、碩士論文之師生。
近二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
近三年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審查人與申請人或其關係人間近三年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審查人與申請人或其關係人間近三年曾有價格、利率等不符市場正常合理交易之財務往來。
申請人或其關係人擔任審查人任職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但以官股代表身分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其他。
(二)任職同一系、所、科或相當層級單位
(三)曾有指導博士、碩士論文之師生。
(四)近二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
(五)近三年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六)審查人與申請人或其關係人間近三年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七)審查人與申請人或其關係人間近三年曾有價格、利率等不符市場正常合理交易之財務往來。
(八)申請人或其關係人擔任審查人任職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但以官股代表身分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六款至第八款所稱之關係人,指申請人之配偶或子女。
本部得對審查人就第二項各款所列應自行迴避之情形有爭議或疑義者進行實質認定。
審查作業單位相關人員與申請人間有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情形者,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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