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管理論叢第31卷第2期

34 The Impact of IFRS 9 and IFRS 17 on the Regula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Taiwan Life Insurance Industry: A Preliminary Anlysis 二、IFRS 17 之重要規範 IFRS 17 規範壽險業發行之保險合約,原則上將採用公允價值衡量其負債,並 將變動呈現於財務報表,此舉可能造成壽險業整體負債很大的變動。國內壽險業早 年銷售的高預定利率壽險保單,如以目前極低的利率水準評估會產生嚴重的利差損8 ,適用IFRS 17後,將於報表中因採公允價值衡量而浮現出來。 IFRS 17 主要對保險合約負債的衡量方式提出新的規範。壽險業除短期險採用 保費分配法(Premium Allocation Approach; PAA) 外,對長期險別業務應採用一般衡 量模型(GMM) 衡量保險合約之負債。保險合約負債強調「現時」估計的概念,即 於每一財務報導日重新評價,並且以四要素衡量保險合約負債,即「未來現金流 量」、「時間價值」、「風險調整」,及「合約服務邊際」9。 關於對「未來現金流量」的預估,應納入現存合約界限範圍內(Contract Boundary) 之所有現金流量,且保費與支付成本皆視為保險合約負債的未來現金流 量,而非損益。精算人員應採用合理且具支持性的資訊,建立預估未來現金流量的 不偏估計10。 關於「時間價值」係採用現時折現率。準則上未規範如何估計折現率,精算人 員可採由上而下(Top-down) 或由下而上(Bottom-up) 法。由上而下法係以資產報酬 率扣掉與保險合約無關的風險溢酬;由下而上法則以無風險利率加上與保險負債相 關的非流動性溢酬11。 對於「風險調整」的計算,IFRS 17 並未限制公司採取特定的方法,儘管準 則已提及風險調整可採用適當的信心水準法(Confidence Level Technique)。依據 Milliman (2017) 的建議,可行的方法包含風險值法(Value at Risk; VaR)、尾端風險值 法(Tail Value at Risk; TVaR),及資金成本法(Cost of Capital; CoC)12。風險調整主要 係為保險合約之非財務風險提存準備,因此風險準備須反應由非財務風險所致未來 現金流量波動之風險,例如:死亡率、脫退率或損失率造成未來現金流量波動之風 險。 「合約服務邊際」之定義為在各評價時點上,所評估之未來預期保費收入與履 8 利差損係指壽險業者的實際投資報酬率(如:市場利率)低於發單成本(保單預定利率)所致 之損失。 9 相關條文參見IFRS 17 之107條。關於PAA,請參見IFRS 17 之53至59條;關於BBA,請參 見IFRS 17之32至52條。 10 相關條文參見IFRS 17之33條及B36-B71。 11 相關條文參見IFRS 17之36條及B72-B85。 12 參見Milliman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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