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管理論叢第31卷第2期

33 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 31 No. 2 Aug. 2021 投資目的採公允價值或攤銷後成本衡量,並透過「現金流量測試」與「企業經營模 式」等兩項篩選機制進行分類;對投資於非純債務工具(如股票及可轉換公司債), 則全面採公允價值衡量。 IFRS 9 將金融資產分為3 類,分別是「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按攤銷 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關於債務工具 的分類,若合約現金流量不符合SPPI 者,歸屬於「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若合約現金流量符合SPPI 者,則依其經營模式區分為:收取合約現金流量者,歸 屬於「按攤銷後成本衡量」,同時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者,歸屬於「透 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其餘則歸屬於「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關於權益工具,原則上歸屬於「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對於非持有供交易之 權益工具投資,可於原始認列時,按逐項工具(即逐項股份)之基礎,指定將其歸 屬於「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惟後續不得將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之 金額移轉至損益。IFRS 9亦新增衡量嵌入式衍生工具的標準(參見IFRS 9之4.3.1)。 依IFRS 9 之4.3.2 規定:當混合合約包含的主契約屬於本準則範圍內的資產,企業 應以整體混合合約適用IFRS 9中4.1.1至4.1.5之規定。 有關金融資產的減損,IFRS 9 以預期態度為基礎,規範企業應對「按攤銷後成 本衡量」及被分類至「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債務工具,提列預期 信用損失,並要求企業即時提供與預期信用風險相關的資訊5。考慮預期信用風險顯 著增加時,企業無法順利收取本金及利息的機率也將相對提高,因此IFRS 9 減損規 定中對於本金及利息收入,將依金融資產之信用風險狀態,分別規範其計算方式, 且認列金融資產預期信用損失之範圍包括:非屬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 具、應收租賃款、依IFRS 15 定義之合約資產、非屬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放 款承諾,及非屬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財務保證6。 關於避險會計的納入可改善當前避險績效無法實質反映於財報的情況。由於 IAS 39訂定的避險會計適用標準極為嚴苛,導致採用避險操作的企業無法或不願適 用避險會計,進而使財報結果背離了避險的實際成效。因IFRS 9放寬了適用避險會 計的條件(如:刪除避險有效性之明顯測試、選擇權時間價值作為避險成本處理, 及放寬群組避險適用條件等),故將可使企業財務報表更忠實地反映其風險管理活 動7。 5 相關條文參見IFRS 9之5.5.1。 6 相關條文參見IFRS 9之5.5.3、5.5.5、5.5.7。 7 相關條文參見IFRS 9之6.4 至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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