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費之評價模式

Chou, L. C. 2004. Portfolio Insurance Incentive Fee Pricing Model. NTU Management Review, 14 (2): 161-178

周麗娟, 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國際商務系副教授

Abstract

合理管理費應收取多少,方能降低代理人問題,一直為誘因契約(incentive contract)文 獻所探討之議題。早期誘因契約模型是採用Margrabe(1978)資產交換選擇權定價模型, 評價相對績效(relative performance)誘因契約,然而於該模型中,當盯價錯誤標準差越 大時,資產交換選擇權的價格亦越大,也就是管理費越高,此會造成基金經理人有可能 恣意地(discretionary)提高投資組合的風險,以獲得更高的管理費,產生嚴重的德危機 (moral hazard)問題。Kritzman and Rich(1998)針對相對績效下誘因契約的缺失,提 出雙重績效限制,減低代理問題的嚴重程度。但事實上,Kritzman and Rich(1998)一文 對於降低代理人問題之效果非常有限,此外這些既有之誘因契約,均無法保障投資者之 最低資產價值,值此之故,本研究擬設計一最低資產保障之管理費收費準則,於此準則 下,不僅能考量到經理人的努力程度,同時亦能大幅降低道德危機之代理問題。同時本 研究亦輔以數值模擬的方法,檢視一些重要參數變動對本模型所設計之管理費的影響, 並與既有模型進行比較與分析。  


Keywords

相對績效絕對績效管理費誘因契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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