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管理論叢 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28 NO.3

Merger Regulations: A Trade-off between Efficiency and Equity 178 壹、前言 這篇文章嚴肅地看待 Oliver Williamson 的廠商結合理論 1 。他認為純以經濟分析 觀點,所有結合案的整體經濟利益都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此時,公平會如依據 公平法第 13 條的公共利益法益,均衡考慮整體經濟利益與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並將 結合參與事業也視為整體社會的一分子(恐怕必須如此),則必需准許所有的結合 申請,而使競爭法對結合的管制規定形同虛設。針對此一過度寬鬆的法律規定所形 成執法機關進退維谷的窘境,本文嘗試以國際執法趨勢與全球政經發展環境變遷為 切入點,並透過效率與公平二者間之取捨,探討公平法對結合應有之規範。 首先,基於類似 Williamson 觀點的考慮,各國多已揚棄公平法 13 條的公共利益 ( public interest, 簡稱 PI )觀點,而是採取顯著影響競爭檢定( Significant Lessening of Competition ,簡稱 SLC ) 2 ,將管制重點置於結合案是否會產生限制競爭的不利益, 並將整體經濟利益擺在次要地位。只要結合案所導致的市場力量提高,可能會影響 市場競爭,而有物價上漲之虞者,即使該案有助於整體經濟利益,但執法機關仍應 加以管制。其中,最著名者就是美國司法部的水平結合指導準則。該原則對於結合 之管制即是以 SLC 為基礎,利用 SSNIP (Small but Significant and Non-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 判定結合案的市場範圍與其對競爭之影響,並將准駁重點置於結合 是否會引起價格上漲,而非經濟效率是否提升,以保全消費者福利與社會公平。因 此,即使結合案有助於事業經營效率提升與產業發展,且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 競爭的不利益,但只要有影響產品價格上漲之虞者,則依法多不予准許 3 。 其次,當前的知識經濟體系以知識為主要要素投入。依據內生性成長理論,在 某些情況下,知識具有規模報酬遞增特性,以致事業經營規模愈大,成本愈低,競 爭力愈強。此不但推動廠商經營規模提高,各大財團更透過合資、併購與資產轉讓 等各式結合措施,進一步擴大生產規模,使巨型企業大量出現,從而導致各國產業 結構益趨獨占,並推動廠商利潤快速增加,引發貧富差距日益惡化,並激化社會對 立和群眾抗爭。從阿拉伯之春到佔領華爾街運動,甚至我國的太陽花學運,其實皆 隱含經濟不平等的惡因。依據 OECD 針對近兩個世紀以來全球財富分配的研究:當 前世界的貧富差距問題的嚴重程度已經到達 1820 年代的水準,並成為兩百年來世界 經濟發展最為令人憂心的情況:全球最富有的 2% 的人口竟擁有半數的全球財富 1 Oliver Williamson 因對經濟治理(特別是廠商理論)的貢獻,於 2009 年獲得諾貝爾獎。 2 歐盟則稱之為: Significant Impediment to Effective Competition (SIEC) 。 3 依據該原則,只要結合案可能使市場價格上漲 5% 以上,即視為對市場競爭的顯著減損。參見 USDJ (2010) 發布之 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 papa. 4.1.1. http://www.justice.gov/atr/public/ guidelines/hmg-2010.html (2015/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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