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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es Litigation Experience Improve Audit Partners’ Audit Quality?
另有研究利用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型態從無限責任合夥(General Partnership,以
下簡稱 GP)轉變為有限責任合夥(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以下簡稱 LLP)的情
境,探討此轉變對審計品質的影響。Muzatko, Johnstone, Mayhew, and Rittenberg (2004)
提供美國的證據顯示 LLP 事務所的客戶有較高的 IPO 折價,支持審計人員的法律責
任降低,投資人認知的審計品質降低。然而不論是來自英國的證據 (Lennox and Li,
2012) 或是日本的證據 (Chi and Pan, 2021),皆未發現 LLP 顯著影響審計品質 (衡量指
標為異常應計數與修正式審計意見)。相反地,Firth, Mo, and Wong (2012) 利用中國
的資料,發現改採有限責任公司型態的審計人員較不可能出具修正式審計意見。Firth
et al. (2012) 的證據支持法律責任曝險的威脅會影響審計人員查核報告的保守性。
也有研究利用習慣法下美國各州對第三人法律責任體制的不同衡量審計人員的
訴訟風險,並發現州別層級的訴訟風險愈高,審計人員要求財務困難的產險客戶認
列較高的損失準備金 (Gaver, Paterson, and Pacini, 2012),增加對財務困難客戶出具
GCO 的可能性 (Anantharaman et al., 2016),降低客戶發生財報重編的可能性 (Al-Hadi,
Taylor, Hasan, and Eulaiwi, 2023) 以及抑制客戶從事避稅行為 (Owusu and Lin, 2025)。
Chy et al. (2021) 不採前述的水準研究 (Level Study),而是利用各州習慣法下法律責
任體制的改變衡量訴訟風險的變動,提供證據顯示審計人員所處的州別法律責任增
加,客戶獲得銀行貸款的可能性增加,以及取得貸款的平均金額也增加,故依然支
持訴訟風險提升審計品質論。不同於前述文獻以州別層級衡量訴訟風險,Li, Qi, and
Zhang (2024) 改以聯邦法官的意識形態衡量訴訟風險,其結果發現客戶所屬地區的自
由派法官愈多,審計人員的訴訟風險愈高(較可能被告以及賠償金額較大),因而
愈可能對這些客戶出具 GCO,收取較高審計公費,但財報品質則不受影響。
相較之下,探討實際發生的審計訴訟對後續審計品質影響的文獻甚少。Schmidt
(2009) 發現被告的事務所分所其後續客戶報導調增盈餘的異常應計數幅度(查核報
告日數)顯著降低(增加)。Lennox and Li (2014) 發現事務所被告後,其客戶後續
發生財報誤述的可能性顯著降低。在事務所分所層面,相對於被告事務所中的未被
告分所而言,Lennox and Li (2014) 發現被告分所的過去訴訟經驗和未來財報誤述之
間的負面關聯更為強烈。
綜上所述,美國係以會計師事務所負法律責任,目前的審計訴訟文獻僅提供會
計師事務所或分所層次的證據 (Lennox and Li, 2014; Schmidt, 2009)。在臺灣,會計
師法係以查核報告上簽名的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卻尚未有研究探討會計師被告之
後,其後續審計品質變化,本文試圖填補此一文獻之缺口。
三、研究假說
審計的本質是一個判斷和決策過程。由於風險承受能力、誠信和過度自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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