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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 36 No. 1 Apr. 2026
仍較可能繼續犯型一錯誤,而犯型二錯誤的會計師未來仍較可能繼續犯型二錯誤。
Hardies, Vandenhaute, and Breesch (2018) 以比利時的未公開公司為樣本,發現文獻上
常見的高審計品質代理變數(如 Big N、產業專家、查核經驗以及性別)並未在未
公開公司有較低的型二錯誤。據本文所知,以合夥會計師為基礎的 GCO 正確性證
據迄今僅存於未公開市場,尚未見公開審計市場的證據。
(二)審計訴訟與審計品質影響文獻回顧
所謂「避免訴訟誘因」是指訴訟可能會導致審計人員承受重大財務損失(不論
是庭外和解或敗訴時支付損害賠償)以及聲譽資本的減損,為了避免訴訟,審計人
員有誘因提供高品質審計 (Dye, 1993; Chy et al., 2021)。
過去的實證研究多是探討訴訟風險/法律責任與審計品質的關聯性。有研究
是以各國法律環境的不同來衡量訴訟風險,並發現國家層級的訴訟風險愈高,四
大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四大)客戶的(事前)權益資金成本較低 (Khurana and
Raman, 2004) 以及四大客戶的盈餘品質較高 (Francis and Wang, 2008)。這二個證據
皆支持訴訟風險與審計品質呈正相關,但 Choi, Kim, Liu, and Simunic (2008) 的審
計公費證據則並不支持。也有研究不以國家別衡量訴訟風險,而改以客戶層級衡
量訴訟風險。利用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Arthur Andersen,以下簡稱 Andersen)解
體、原 Andersen 客戶被迫更換審計人員之事件,Cahan and Zhang (2006) 實證發現
前 Andersen 客戶在 2002 年的裁量性應計數較四大其他客戶為低,且減少的幅度較
四大其他客戶為高,顯示繼任審計人員會將 Andersen 查核視為訴訟風險,因而驅動
保守行為。利用客戶財務資料估計審計人員被告的可能性,前人研究發現訴訟風險
愈高,審計人員愈抑制客戶的盈餘管理行為 (Boone, Khurana, and Raman, 2011; Sun
and Liu, 2011) 愈可能及時出具否定意見的內控查核報告 (Chen and Chen, 2024),或
是增加關鍵查核事項內容的詳細度(何里仁與李雅涵,2024)。
其次,有研究探討審計人員法律責任條文之制定或修正對審計品質的影響。如
1995 年 PSLRA 將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改為比例責任制,降低審計人員所面臨之賠
償責任,有研究發現在該法案設立後,審計人員較不可能對即將破產客戶出具 GCO
(Geiger and Raghunandan, 2001),較不抑制客戶的裁量性應計數 (Lee and Mande,
2003),降低資訊不對稱與條件保守主義的關聯性 (Liu and Elayan, 2015)。此外,
沙氏法案的通過加重審計人員的責任,審計人員較可能對即將破產客戶出具 GCO
(Geiger et al., 2005)。審計人員在 1933 證券法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高於 1934 證券交易
法,Venkataraman, Weber, and Willenborg (2008) 發現 IPO 前(適用 1933 證券法)的
異常應計數較 IPO 後(適用 1934 證券交易法)為少且多為負向。前述這些證據皆
支持法律責任愈高,審計品質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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