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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es Litigation Experience Improve Audit Partners’ Audit Quality?
保中心辦理團體訴訟案件具有強烈公益性,案件如獲賠償,在扣除訴訟程序支出之
裁判費、郵電費等必要費用後,款項即全數分配給有辦理授權登記的投資人,投保
中心不會請求任何報酬,以充分維護投資人獲償的權益。
二、文獻回顧
(一)GCO 正確性文獻回顧
前人研究曾探討審計人員特性對 GCO 正確性的影響。Geiger and Rama (2006)
發現 Big N 審計人員的 GCO 正確性高於非 Big N。至於查核任期(如 Geiger and
Raghunandan, 2002; Knechel and Vanstraelen, 2007)以及非審計公費(如 Callaghan,
Parkash, and Singhal, 2009; Robinson, 2008)對 GCO 正確性的影響,並未獲致顯著
證據。以會計師事務所的分所為衡量基礎,Ahn and Jensen (2018) 發現審計人員過
去犯 GCO 型一錯誤的變動與後續犯 GCO 型一錯誤的變動成負相關,而 GCO 型二
錯誤亦存在此負相關。他們的證據顯示審計人員會根據過去 GCO 的錯誤據以調整
後續保守立場。
有些研究則是探討客戶特性對 GCO 正確性的影響。Berglund, Herrmann, and
Lawson (2018) 發現管理者能力可降低審計人員犯型一錯誤的風險,卻增加型二錯誤
的風險。Zhang (2018) 則發現會計可比較性與 GCO 正確性呈正相關。Chung, Sonu,
Zang, and Choi (2019) 發現事前成功避免 GCO 的公司,審計人員事後較可能犯 GCO
型二錯誤。
也有研究是觀察 GCO 正確性的變化趨勢。Geiger and Raghunandan (2001) 發現
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 (Private Securities Litigation Reform Act of 1995; PSLRA) 降低審
計人員的訴訟風險,因而 GCO 型二錯誤上升。Geiger, Raghunandan, and Rama (2005)
發現沙氏法案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的通過加重審計人員的責任,GCO 型二
錯誤大幅下降。然而此型二錯誤的下降並不持久,隨著時間的經過又逐漸上升,
回到沙氏法案前的水準 (Feldmann and Read, 2010)。Sanoran (2018) 觀察金融風暴前
後的 GCO 正確性的變化,並發現風暴期間 (2007-2008) 的型一錯誤顯著低於風暴
之前 (2005-2006),而型二錯誤則無顯著變化。上述研究皆是以美國公司為樣本。
Carcello, Vanstraelen, and Willenborg (2009) 則以 2001-2002 的比利時未公開公司為樣
本,發現採用以規則為基礎的審計準則使得審計人員變得更保守(型二錯誤降低、
型一錯誤增加)。Carey, Kortum, and Moroney (2012) 利用澳洲公開公司的資料發現
沙氏法案前 (1995-1996)、後 (2004-2005) 的型一錯誤並無顯著變化。
相較於上述研究皆以會計師事務所或分所為基礎,迄今僅少數研究以合夥會計
師為主體,探討 GCO 正確性。Knechel et al. (2015) 係以瑞典未公開公司為研究樣
本,實證發現合夥會計師的 GCO 錯誤具有持續性,亦即犯型一錯誤的會計師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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