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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 36 No. 1 Apr. 2026
相監督之力量,以及對投資人提供較高損害賠償,自 1983 年起,公開發行、上市、
櫃公司之財務報表須經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二位會計師查核簽證,此即所謂「雙簽
制度」。
不過,會計師法過去並未規範會計師事務所的責任與義務,亦未明訂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屬於合夥關係。為強化對會計師的監理,2007 年 12 月 7 日修訂的會計師
法,除明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合夥組織,亦規定金管會得派員檢查經核准且辦理
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事務所之業務及其與業務相關之財務狀況,對於經
檢查發現重大缺失或違規事項之會計師事務所,金管會得廢止該事務所簽證公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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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公司之核准 。
在會計師訴訟案件上,自 1962 年臺灣建立證券市場始,至 1997 年止,僅有一
件控訴會計師的案例。1998 年,臺灣爆發數起地雷股,引爆本土型金融風暴。為妥
善保護投資人權益,1998 年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設置投資人服務與保護中心
(以下簡稱投服中心),代理投資人向法院提起集體訴訟。2002 年 7 月頒布證券投
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投保法),並於 2003 年 1 月 1 日施行,投保
中心則於 2003 年 1 月依投保法規定成立,接續原投服務中心之業務。
實務上,證券團體訴訟幾乎均由投保中心承攬。目前投保中心所辦理的團體訴
訟求償案件,主要為財務報告不實(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及第 20 條之 1)、公
開說明書不實(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操縱股價(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
及內線交易(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等四種類型。截至 2024 年 8 月,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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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網站的彙整資料顯示,受理中的案件共 77 件訴訟案件 ,其中涉及財務報表或
公開說明書不實者 54 件,會計師及事務所列為被告者,共有 47 件。結案的案件計
有 169 件,其中涉及財務報表或公開說明書不實者 40 件,會計師及事務所列為被
告者,共有 31 件。
投保中心的實務處理流程大略如下(林俊宏,2014):(一)不法情事爆發後,
投保中心會留意案件後續發展及檢調單位調查情形,並指定專人處理投資人之諮詢
及申訴。(二)投保中心接獲刑事起訴書、判決書或關於違法情節的具體事證資料
後,將分析案件事實,評估得否受理受害投資人求償登記、受理條件及其法律依據。
(三)若完成授權登記程序之投資人達 20 人以上,投保中心即會依投保法第 28 條
規定,以自己之名義提起團體訴訟,相關訴訟及執行程序均由投保中心辦理。因投
1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第 10 條。
2 有部分案件,因被告已與投保中心達成和解,其案例已經由投保中心網站上移除。https://www.
sfipc.org.tw/News.aspx?n=7505&sms=1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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