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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es Litigation Experience Improve Audit Partners’ Audit Quality?
and Francis (2005)、Francis (2011) 與 DeFond and Zhang (2014) 皆呼籲未來研究多多
提供會計師個人層次之證據。本文提供審計訴訟是否影響會計師個人審計品質的證
據,正是回應他們的呼籲。
另外,過去臺灣對於公司管理當局與會計師興訟風氣並不盛,前人文獻(如洪
玉舜與顏信輝,2011;Chang et al., 2016)多以懲戒作為審計失敗的替代變數,觀
察被懲戒會計師簽證行為之轉變。因此,除了審計失敗事件本質(訴訟 vs. 懲戒)
不同外,本文與前引二篇文獻存有下述不同。首先是觀察的簽證行為不同,洪玉舜
與顏信輝 (2011) 是觀察裁量性應計數,Chang et al. (2016) 是財報重編,而本文則是
GCO 錯誤。其次是觀察期的長度,洪玉舜與顏信輝 (2011) 僅觀察懲戒前後二期,
屬於短期的觀察期,本文則是長期的觀察期,從而發現一審判決被告會計師勝訴後,
GCO 型一錯誤的蔓延現象減緩,以及 GCO 型二錯誤的改善並非短期現象。最後是
研究期間不同。上述二篇文獻是以 2000-2007 年或 2000-2006 年為研究期間,落在
2007 年年底會計師法修正案通過之前;2007 年的修法加重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會
計師面臨的法律環境不同以往,本文將研究期間延伸至 2023 年,共計 25 年,較能
完整納入會計師面臨的法律環境。
在政策與實務意涵上,讓會計師承擔財報簽證不實的法律責任,對會計師而言
是一種警惕,對投資大眾而言則是一種保障。因此審計訴訟能否有效提高審計品質,
對受查客戶、投資大眾、主管機關,乃至會計師皆為重要之資訊。本文研究結果顯
示審計訴訟的確會對會計師之簽證行為產生警惕作用。投資人與企業欲評估會計師
的審計品質,除了蒐集個人特徵的資料外,亦應蒐集其是否曾為被告的資訊,以綜
合評估未來審計品質變化。在會計師監理上,本文並未發現被告會計師全面提升審
計品質,主管機關宜就曾被告的會計師,加強對其簽證案件之實質審查,及對其任
職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制檢查業務。最後,本文證據亦可供審計實務界參考:審
計訴訟對 GCO 正確性的提升,並非一次到位,審計專業仍需繼續努力降低 GCO 型
一錯誤,以免削弱 GCO 預警公司繼續經營困難之功能。
本文後續內容架構如下:第二節為制度背景、文獻回顧以及假說發展,第三節
說明資料來源與樣本,第四節介紹實證設計與結果,第五節為額外分析,最後第六
節提出結論。
貳、制度背景、文獻回顧與假說發展
一、制度背景
在臺灣,會計師法主要以會計師個人為管理對象,要求會計師須於查核報告上
簽名,並以此承擔專業與法律責任。隨著臺灣證券市場的發展,為了強化會計師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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