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管理論叢 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30 NO.2

9 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 30 No. 2 Aug. 2020 2017 )、盈餘反應係數之高低 (Teoh and Wong, 1993; Cameran, Prencipe, and Trombetta, 2016) 等。本文參考過去文獻 (Craswell, Stokes, and Laughton, 2002; Lennox, 2005; Geiger, Raghunandan, and Rama, 2006; Chi and Chin, 2011; Chi et al., 2012) ,以會計師出具之審計意見作為審計品質的替代變數 6 。並以在控制其他因素 下,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審計意見的機率,衡量審計品質。本文假說一如下: H1:相較於會計師單簽制度,雙簽制度下,會計師簽發非無保留審計意見之機率顯 著較高。 會計師法律責任是影響會計師決策的重要因素 (Choi, Kim, Liu, and Simunic, 2008; Geiger et al., 2006; Francis and Krishnan, 2002) 。 Francis and Krishnan (2002) 指 出,在美國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 (The Private Securities Litigation Reform) 公布後, 由於會計師法律風險降低,會計師查核報告的穩健程度 (Conservative Auditor Reporting Policy) 下降。 Geiger et al. (2006) 也發現會計師對於財務困難公司出具繼 續經營假設有疑慮審計意見的機率,在美國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頒布後顯著較低, 尤其是對大型會計師事務所的影響更為顯著。綜上所述本文推論,在控制其他因素 下,當法律風險較高時,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之機率應顯著較高。 股票公開交易之企業 (Public Firm) 與私人公司 (Private Firm) 在法律風險上有顯 著差異 (Ball and Shivakumar, 2005; Chaney, Jeter, and Shivakumar, 2004) 。 Chaney et al. (2004) 指出,由於私人公司訴訟風險較低,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對這些企業並未獲 得顯著之審計公費溢酬。 Fortin and Pittman (2007) 也發現,由於私人公司財務報告 較不受到矚目,因此這些企業聘僱大型事務所審計,並未能如上市公司聘請大型事 務所審計般,可顯著降低公司資金成本。台灣於 1980 年修正公司法,規定資本額 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其股票應公開發行。台灣的非上市公開發行公司,須受到證交 法之規範,但因股票無法於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交易,實質上與其他國家之私人公 司較為類似 (Chi et al., 2012) 。綜上所述本文推論,由於上市公司與其他非上市之公 開發行公司受到資本市場與主管機關的關注與監督有顯著差異,會計師可能對上市 公司更加謹慎,在控制其他因素下,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審計意見之機率較高。本 文假說二如下: H2:相較於會計師單簽制度,雙簽制度下,會計師對於上市公司出具非無保留審計 意見的機率,顯著高於其他非上市之公開發行公司。 6 由於本文樣本期間較早,各年度樣本數有限,無法分年度分產業估計個別企業之裁決性應計數。 同時, TEJ 財務報表重編資料庫始自 1985 年,因此本文亦無法以企業之財務報表是否重編做 為會計師審計品質之替代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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